北京民政原副巡视员李士秀获刑10年 其妻此前被判刑
原标题:滥权致国资损失数千万,北京民政原副巡视员李士秀被判刑10年
北京市民政局原副巡视员李士秀,近日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9月10日发布的判决书显示:面对150万元的土地补偿款,李士秀曾谎称单位资金紧张,擅自将100亩土地转让到某建筑公司名下,8年后擅自签批回购这块土地,其中85亩就支付该公司4650万元;其还曾越权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某私营养老中心名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00余万元。李士秀到案后,其滥权的两名受益人退赔了4595.2万元。
法院认定的李士秀贪污、受贿事实各与两套房产有关。
判决书显示,鉴于李士秀滥权、贪污所造成的损失能挽回,法院对其所犯三罪依法均从轻处罚。
退休后被逮捕,其妻此前因受贿被判刑
李士秀,男,1954年10月生,北京人,曾任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书记、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书记、处长、北京市民政局副巡视员等职。
2016年8月,已经退休的李士秀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被羁押,同年9月被逮捕。
2017年7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同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并于三个月后宣判。李士秀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6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判决认定李士秀犯贪污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将该案发回北京市二中院重新审理。
2019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立案受理,同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9年12月31日审理终结并宣判。
在李士秀案2017年年中首次开庭审理后,其妻子邵某已被判刑。
北京市二中院认定,邵某利用李士秀担任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党委书记、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姨表弟王某在工作调动、获得福利分房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收受30万元。北京二中院以邵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50万“卖”出的土地使用权,数年后4650万购回
北京市二中院认定,李士秀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涉及两起事实,分别造成国有资产损失4000余万元和600余万元。
第一宗滥权事实与松鹤新村有关。
1999年1月,顺义区民政局和骨伤科医院联合成立松鹤新村,松鹤新村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由北京市民政局委托骨伤科医院筹建和代管,骨伤科医院党总支书记李士秀于1999年12月起兼任松鹤新村主任。
松鹤新村选址顺义区李遂镇,前期已获得104亩国有划拨土地。2001年9月26日,松鹤新村向顺义土地局申请对位于顺义区李遂绿色度假村东侧的100亩划拨土地进行确权发证,使用者登记为松鹤新村。同年10月4日,松鹤新村与李遂镇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上述100亩土地出让给松鹤新村,用于兴建北京松鹤温泉新村二期相关配套工程,松鹤新村给予李遂镇150万元土地补偿款。松鹤新村于同年10月11日取得上述100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士秀在骨伤科医院有能力支付这150万元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虚构“因松鹤新村现有建筑用地无法安排锅炉房等供暖设施,需另征地才能解决”事由,谎称“骨伤科医院资金紧张,不能出资”,在未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代表松鹤新村与代表某建筑公司的周某1(另行处理)签订《征地协议》,协议载明“松鹤新村以自己名义办理征地手续,某建筑公司按松鹤新村与李遂镇政府签订的征地协议规定支付征地资金及相关费用。某建筑公司享有征用的100亩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转让权,松鹤新村无偿使用其中5亩土地用于建设供暖设施”,并将协议签订时间倒签至2001年9月8日。
2002年6月、10月,该建筑公司先后向松鹤新村交纳购地款100万元、50万元(其中100万元系周某1筹措,50万元系李士秀向龚某1的借款),松鹤新村随后于2002年6月及11月分别向李遂镇财政所支付征地款100万元和50万元。
2010年8月30日,时任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书记、处长的李士秀未履行正常审批程序、未征得市民政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依据上述征地协议,代表松鹤新村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松鹤新村回购上述100亩土地中的90亩土地使用权。2011年12月至2014年9月,松鹤新村支付某建筑公司85亩土地补偿款4650万元。
此外,在2003年和2004年间,李士秀还越权将骨伤科医院的50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某私营养老中心名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00余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认定,被告人李士秀在担任国有事业单位骨伤科医院书记及法定代表人、松鹤新村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导致国有土地使用权被非法转让,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两起贪污均为房产,累计价值超200万元
李士秀的两起贪污事实,均与房产有关。
2000年9月,北京市民政局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某房地产二公司与骨伤科医院之间的问题,并形成给予骨伤科医院投资补偿等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包括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将位于团结湖的一套三居室住房划拨给骨伤科医院。
此时,李士秀利用担任骨伤科医院书记的职务便利,向医院其他班子成员隐瞒了房产划拨情况。2002年3月15日,其私自与该公司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2002年10月,其在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将这套位于朝阳区团结湖中路北一条3号楼102号房屋过户到其名下。2003年3月,李士秀在改任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书记前后,交给骨伤科医院财务人员12万元,告知是购房款,但未明确是用于购买哪套房屋;2011年1月,该房过户至其女儿名下。经鉴定,该房产在2002年3月15日价值86.35万元。
1996年9月,骨伤科医院从住宅合作社购买3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核桃园北里小区的房屋,其中两套已分配。2000年12月24日,李士秀与骨伤科医院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购买核桃园北里11号楼4层1-401号住房,后在未交纳房款的情况下,于2001年3月5日将该房过户至其名下,同时房产证交由医院财务科科长单某保管。2002年7月,单某调走,李士秀取走该房屋的房产证由其个人保管。2003年初,李士秀将该房分配给时任骨伤科医院副院长的崔某。崔某于2003年2月25日向骨伤科医院支付购房款6万元,但未实际入住,并找到建设处要求调换房屋。
崔某换房后,401号房并未更名,后来,李士秀将上述房屋借给其朋友居住,2010年7月,李士秀与其朋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载明成交价格46万元。经鉴定,该房在2010年7月19日价值163.64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认定,李士秀利用担任骨伤科医院书记、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书记、处长的职务便利,采取截取房屋不入账、隐瞒房屋不上交等方式侵吞单位房产,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巨大。
帮妻子姨表弟调动工作、分得两套房
李士秀贪污的事实与其妻子有关。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底至2006年初,王某1(已判刑,系邵某姨表弟)通过李士秀之妻邵某(已判刑)请托李士秀,利用李士秀担任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书记、处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王某1从北京市昌平县国营拖拉机站调入建设处下属单位住宅合作社工作。
2009年,王某1再次通过邵某请托,利用李士秀任处长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王某1在不是福彩中心职工、不符合在该单位分房条件的情况下,从该单位分得集资合作建房一套。
2011年,王某1又通过邵某请托,利用李士秀担任处长的便利,帮助王某1从建设处分得集资合作建房一套。2013年1月,王某1将该房以255万元价格出售,获利220余万元。
王某1为表示感谢,于2013年2月16日将上述售房款中的30万元以转账方式给了邵某。后邵某将此事告知了李士秀。2016年3月4日,邵某在调查机关找其和王某1谈话后,退还36万元给王某1。
北京市二中院认定,李士秀在担任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业建设处书记、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戚谋取利益,或利用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妻子非法收受亲戚钱款不及时退还或上交,其行为又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
法院认定,对李士秀所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
鉴于李士秀所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造成的损失能挽回,所犯受贿罪的赃款已在案发前退还行贿人并在另案中已全部追缴,对其所犯三罪依法均从轻处罚。在案4595.2万元系案外人周某1、龚某1退赔李士秀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款项,依法应当发还被害单位;贪污犯罪所生孳息应予追缴;其他扣押、查封在案款物依法一并处理。
北京市二中院一审判决:李士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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