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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典型案例梳理:男子打孕妻致胎儿死亡 离婚并获刑

澎湃新闻2020-09-13 10:41:110

原标题:媒体梳理涉家暴典型案例:男子打伤孕妻致胎儿死亡,获刑离婚赔钱

法治日报9月13日消息,家庭本该是幸福生活的港湾,然而近年来触目惊心的家庭暴力案件却屡屡发生,有的甚至演变为刑事犯罪。根据全国妇联的统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35次才会选择报警。同时,执法中还存在家暴认定难、取证难、保护措施实施难、施暴对象处理难等问题。记者梳理海南省法院系统审理的4起涉家暴典型案例,旨在帮受害者打破沉默,提醒他们拿起法律武器惩治暴力、依法维权,勇敢站出来对家暴说“不”。并告诫施暴者:殴打配偶或者家人不仅仅是家务事,更有可能涉及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隐忍助长家暴成瘾,法院发人身保护令

海南省海口市的胥小花与黎族男子黄大春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胥小花才知道黄大春脾气暴躁,一言不合就对其言语辱骂、拳打脚踢,过后又认错。胥小花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面对黄大春的施暴选择了隐忍。谁知这样反而更加助长黄大春的暴戾。胥小花数次报警,派出所做了协调处理。

后来,黄大春又开始参与赌博,甚至喝酒后就去找其他女性夜不归宿,还因沾染上毒品被公安局处罚。黄大春不准胥小花出去工作,还不给生活费维持家庭开支。胥小花出去工作后黄大春怀疑其与他人关系亲密,双方经常发生争吵,黄大春喝酒后经常打骂胥小花,有时还打孩子。

2017年10月23日,黄大春又一次打胥小花,胥小花报警后警察做了调解。随后,胥小花找到妇联和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够提供帮助。在妇联和法援中心的调解下,黄大春写了保证承诺书,胥小花为了孩子再一次选择原谅。

然而,黄大春并没有丝毫改正。2018年1月8日凌晨,黄大春喝酒回家后又开始谩骂胥小花,并当着两个小孩的面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刀威胁不准报警。后经医院诊断,胥小花左眼、头左部挫伤。忍无可忍的胥小花来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18年1月25日,龙华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胥桂花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遭受到家庭暴力,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据此,龙华区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黄海春对申请人胥小花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黄海春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胥小花及子女,禁止被申请人黄海春到申请人胥小花借住的居所。

殴伤孕妻胎儿死亡,获刑三年离婚赔钱

吴笛是海口市人,吉亮是三亚市人。经人介绍,两人于2017年登记结婚,住在三亚市。婚后吴笛发现吉亮有暴力倾向,时常无故对其实施暴力。因自己怀有身孕,行动不便,吴笛一直选择默默忍让。

已怀孕38周时,医生告知吴笛可以入院做剖腹产手术。吴笛打电话给婆婆,询问是否可以帮忙照顾坐月子,同时表示希望去海口的医院生产,方便让自己母亲和姐妹也轮流照顾。然而,吉亮却认为吴笛威胁其母亲,随即关门殴打吴笛,吴笛的眼睛被打肿,视力模糊,吴笛见吉亮还要拿刀捅自己肚子惊慌之下逃出门去借邻居手机报警,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出警并做记录。

因眼部伤势较重,吉亮便把吴笛送至三亚市人民医院,但医院已下班,吴笛提出在附近开房住下,方便第二天看病。在宾馆办理入住手续时,吉亮不肯交出吴笛的身份证,致使无法办理入住,吉亮母亲便去找其他酒店,吴笛起身想叫住婆婆,刚走到宾馆门口,吉亮跟出来抓住吴笛用水果刀割破吴笛脖子,致使吴笛流血不止,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出警并做记录。

随后,吴笛被送往301医院治疗。经诊断,胎儿已在宫内死亡,吴笛颈部多处割裂伤缝合。三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笛的损伤已达到重伤二级。

2017年10月6日,吉亮到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投案。2018年7月18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吉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2月2日,吴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三亚市城郊人法院认定被告吉亮的行为系家庭暴力,依法准许吴笛与吉亮离婚,并向吴笛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3956元。

吵架殴打疑心外遇,三次起诉判决离婚

2014年7月,李燕和邓龙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2015年8月生育儿子邓龙洪,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然而,好景不长。从2016年起,邓龙经常在外喝酒,回家后就找茬殴打李燕,并摔坏家具、手机、手表。邓龙怀疑李燕有外遇,有时还到李燕工作场所吵闹,导致李燕无法上班。

2017年春节后,李燕被迫回娘家居住,儿子也随李燕在娘家居住。李燕于2017年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两次起诉离婚未果没有使夫妻感情改善,反而一见面便吵闹,时常上演“全武行”,夫妻俩继续分居。

2019年李燕再次起诉离婚,被告邓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材料。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自2016年农历正月起夫妻感情开始破裂,原被告之间缺乏夫妻间正常的沟通与信任,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剧,甚至发生家庭暴力,并分居生活已满两年,符合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准予原告李燕与被告邓龙离婚。

疑夫出轨吵闹不休,丈夫失手打死妻子

蔡红系小儿麻痹症残疾人。1995年1月11日,邢飞与蔡红登记结婚,婚后在海南省儋州市某村共同经营小卖部。

2015年的一天,蔡红听说邢飞有外遇,之后便经常因此与邢飞发生争吵,并借故谩骂邢飞,邢飞为此曾殴打蔡红,后报警处理。2017年7月3日下午,蔡红在小卖部称邻居偷盗小卖部的物品,邢飞认为蔡红诬赖邻居,遂站起来殴打坐在椅子上的蔡红。7月5日傍晚,蔡红死亡。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蔡红系颅脑外伤引起脑挫伤、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致呼吸系统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邢飞得悉被害人蔡红家人已拨打110报案,便一直在家中等待,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据邢飞供称,近年来,他与蔡红夫妻关系不是很好,蔡红自从听说其有外遇后,就经常不吃饭、酗酒,对其恶语相向。遭到谩骂后,邢飞实在受不了就动手殴打蔡红,这种情况已有两年多。

另据证人陈某介绍,他租借邢飞房间经营饭店已有3年,发现蔡红可能存在精神问题,经常看到邢飞和蔡红打闹吵架的情形,自己还曾看到邢飞殴打蔡红。蔡红死亡前,邢飞打过蔡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夫妻之间因琐事激化矛盾引发的犯罪,一审以邢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文中所涉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点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谐与否与社会的安宁和人们的幸福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但危害受害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而且给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年幼子女的心理造成难以愈合的创伤、留下难以消除的阴影。同时,家庭暴力还往往引发刑事案件,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危害。

究其原因,家暴频发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家庭成员、尤其是在夫妻关系中处于体力优势的丈夫不能以理性、包容的精神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夫妻关系,盲目猜忌、疑心重重,一有不顺就拿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出气筒”,甚至酗酒闹事、大打出手。

另一方面,由于家暴的隐秘性,存在取证难、查处难,使一些执法司法部门敷衍推脱、不愿介入,个别基层组织也存有畏难情绪,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家暴避之唯恐不及。对家暴行为不能及时、严厉查处,在客观上给了家暴者以可乘之机。

因此,首先应当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文明家庭新风尚的宣传教育,普及心理知识,做好纾解社会心理和情绪工作,引领家庭成员之间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以理性、包容之心看待、处理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切忌动辄恶语相向、动手打人。

其次,无论是执法司法部门还是基层组织,都应当积极担当作为,消除畏难情绪,破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想,对家暴行为积极介入、及时处理,对构成犯罪者坚决予以刑罚惩治,切实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翟小功、胡勇

来源: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武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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