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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出手:影响上万亿小贷公司 贷款不能炒股

中国基金报2020-09-16 22:26:490

小贷公司行业迎来进一步规范。

9月1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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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行业迎来规范

先来看一组数据。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从《通知》来看,此次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规范业务经营,同时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信息披露、保管客户信息、积极配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银保监会指出,《通知》的印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逐步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施行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十大要点看过来

关于《通知》,基金君整体了十大要点,让我们来看看。

1 坚守放贷主业

《通知》对小贷公司的主营业务做出明确规定,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2 小贷公司通过非标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倍

在对外融资上,小贷公司坚持适度对外融资原则。

具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3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在发放贷款上,小贷公司需坚持小额分散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4 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小贷公司的贷款用途也有明确限制。

《通知》提出,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5小贷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

监管指出,小贷公司需对这些行为说“不”,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具体来看,小贷公司不得有以下几种行为:

1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 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

3 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

4 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6 放贷资金需实施专户管理

在强化资金管理上,监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7 对小贷公司股东资信水平、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

对已经入场的小贷公司要管,对即将入场的公司更要完善准入管理。

监管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8 对小贷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小贷公司也要进行分类监管了。

《通知》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9 加大对小贷公司处罚力度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从《通知》来看,此次对小贷公司的处罚力度也明显加强。

具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

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10 “失联”或“空壳”公司怎么办?

《通知》指出,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不仅如此,监管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也有一套认定标准。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事实上,在市场退出方面,监管不仅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进行处理,对一些解散或违规的小贷公司也有明确的处置程序。

其中,小贷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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