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超八成肖像侵权源于微信公号 侵权更隐蔽
网络侵权案件急速攀升,肖像权纠纷尤为显著。9月1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关于网络环境中侵害肖像权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指出,在网络环境中,肖像权纠纷绝大部分权利人属于社会公众人物,约98.7%属于演艺领域,大量侵权行为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
超八成肖像侵权被用于微信公众号,绝大多数涉及名人
肖像权是自然人人格权的基本内容。澎湃新闻注意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案件。
数据显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利用网络侵害人格权纠纷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权纠纷4109件,占比约65.4%,居人格权纠纷收案首位。在各类侵权纠纷中,侵害肖像权纠纷案件数量仅次于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位居第二位。
“在互联网时代,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格权的案件急速攀升,其中肖像权纠纷尤为显著。”通报表示,网络环境中,肖像权纠纷绝大部分权利人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可辨识的肖像能够带来吸引力,便于从海量信息中聚集点击和关注,从而吸引流量、产生价值。
据统计,在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中,约98.7%的肖像权利人属于演艺领域,体育领域、文化领域亦有所分布。绝大多数权利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不具有社会知名度的普通权利人仅占0.4%,“既有获得过金棕榈奖、金鸡奖、百花奖等国内外各类影视奖项的演艺明星,也有知名主持人和家喻户晓的奥运冠军”。
在侵权主体方面,直接侵权主体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居多,亦不乏医院、报社等事业单位。从被告所属行业来看,美容、化妆品行业居首,占比33.5%,其次为医疗和服装服饰行业,各占比6%,珠宝行业约占比3%。
从使用场景上看,84%的肖像被使用于微信公众号中,主要以文章配图的形式展现;15%的肖像被使用于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的网络店铺,以及企业官方网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务推介方式展现。
通报提醒,随着自媒体的蓬勃发展,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设备实时传播本人肖像或者获取他人肖像,即每一位网络用户随时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也有可能成为侵权受害者。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常以合理使用肖像不构成侵权为由进行抗辩。“通报认为,尽管合理使用规则在现行法律中并未进行规定,但是肖像权的行使应当与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相协调,因此应当对案件中被告有关合理使用的抗辩进行充分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例如新闻机构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应当以实施新闻报道为目的。通报举例称,被告某报社在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他人肖像作为配图,但文章内容并不是新闻报道,缺乏使用他人肖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合理使用的抗辩不能成立。
大量侵权行为更为隐蔽,新型侵权方式不断出现
相比于直接使用明星肖像用于营销的传统侵权方式,在网络环境中,越来越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出现。通报显示,其中,软文广告和在网络店铺中售卖明星同款商品的情况尤为突出,约50.8%的侵权行为方式以软广的形式出现,其中微信公众号中的软广宣传占比最多。
与此同时,随着图像处理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侵害肖像权方式呈现出与新技术、新场景相结合的趋势。例如在有些案件中,出现P图、AI换脸等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搞的行为。有些案件中,在线下制作的侵权产品,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向观众展现。再例如某款手机应用软件,用户可以选择动漫人物、明星肖像等构建虚拟人物关系,平台会通过算法推荐最受欢迎的头像。
通报直言,这些情形的出现,说明互联网产业融合不断催生出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击破肖像权使用的传统模型,侵权形态变得越来越复杂,对审理涉网侵害肖像权案件不断提出新的挑战。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涉网侵害肖像权纠纷中,经常伴生涉嫌侵害其他人格权的现象。通报显示,其中约21%的案件,权利人主张同时存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形,该情形在自媒体文章中多发。此类案件中,权利人主张肖像使用人以虚假事实描述或者言语侮辱等行为,对其名誉进行侵害。另有约9%的案件,权利人主张同时存在侵害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频发于涉及虚假代言、超期代言等案件中,侵权行为人经常以盗用、冒用姓名的方式,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与公众人物存在代言关系,以不当方式提升品牌知名度。
“社会公众对于符合自身兴趣爱好的剧照、海报、涉及明星肖像的文章,只能在必要范围内欣赏研究。勿因一时冲动公开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文章、表情包、视频片段等,避免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而承担不利后果。”报告建议,各类网络平台应积极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逐步建立智能防控、识别、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平台中侵权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