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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住建厅原副厅长魏连章案细节披露

澎湃新闻2020-09-19 14:18:515

原标题:吉林住建厅原副厅长魏连章案细节披露:商人为其无偿装潢房屋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邓某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中披露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魏连章的受贿细节。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邓某系吉林市鸿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靖宇县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同年4月26日被靖宇县监察委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4月26日被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与时任吉林市龙潭区区委书记的魏某结识后,为能得到魏某帮助承揽工程,于2012年至2013年间,无偿为魏某装潢位于吉林市江南壹号花园小区C5号楼1单元30层176号房屋及北京市石景山区远洋山水小区30号楼3单元105号房屋,花费75.9958万元。因吉林市鸿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问题,魏某帮助邓某挂靠吉化北建公司,办理招标手续,为邓某承揽了龙潭区档案馆装修工程与龙潭区司法大厦装修工程。

魏某被任命为吉林市副市长后,邓某为承揽到吉林市住宅小区照明工程,于2014年5月向魏某行贿10万元。魏某帮助邓某承揽到弃管小区照明工程后,邓某为感谢魏某,于2014年9月间又向魏某行贿20万元。

2015年10月间,邓某以魏某女儿结婚为由,向魏某行贿10万元。

落马:扭曲政商关系,甘于被“围猎”

据公开简历,判决书中提到的魏某正是魏连章。

魏连章,2006年8月任吉林市丰满区委常委、副区长;2008年5月,任吉林市龙潭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2008年12月,任吉林市龙潭区委副书记、区长;2011年7月,任吉林市龙潭区委书记、区长;2011年8月,任吉林市龙潭区委书记;2012年12月,任吉林市副市长、龙潭区委书记;2013年3月,任吉林市副市长;2016年9月,任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9年2月21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魏连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6月10日,吉林省纪委监委再发通报: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魏连章被双开。

通报指出,魏连章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工作纪律,对分管工作失职失察;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通报称,魏连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权力观异化,将党和国家赋予的权力当做牟取私利的工具,扭曲政商关系,大搞权钱交易,生活腐化,甘于被“围猎”,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已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魏连章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获刑:受贿索贿超2500万,被判有期徒刑14年

2019年12月31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魏连章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魏连章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同时没收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魏连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连章在担任吉林市丰满区副区长,吉林市龙潭区长、区委书记,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吉林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利益,于2006年春节前至2017年2月,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2554万余元。

魏连章在担任吉林市龙潭区委书记期间,于2012年5月份,接受他人请托,收受他人贿赂,授意相关人员提高政府回购江岸龙苑小区回迁房的回购价格,给国家造成损失人民币1136万余元。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连章在担任吉林市丰满区副区长,吉林市龙潭区长、区委书记,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吉林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担任吉林市龙潭区委书记期间,收受他人贿赂,授意相关人员提高政府回购价格,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魏连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办案机关已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全部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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