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多次骗贷 银行竟“忍气吞声”配合展期
原标题:离奇!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多次骗贷,银行竟“忍气吞声”配合展期
银行员工监守自盗,利用空壳公司多次骗贷,早已无力偿还。离奇的是,银行却为其多次展期,最终导致损失接近千万元。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就揭露了发生在汝州农商行的案件。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其将违法所得700万元依法退赔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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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空壳公司多次虚构骗贷
据刑事裁定书,王某某,男,案发前系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汝州市农商银行)职工。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判决书还原了王某某骗贷一再得手的诸多细节。2012年12月,王某某购买汝州市金船实业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成为王某某等骗贷的空壳公司。2013年3月,王某某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虚假铝矿石购货合同,申请贷款1500万元,闫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而该三个公司均为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
王某某还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
2013年3月30日,汝州市农村信用社给汝州市天中实业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王某某将其中500万元交由闫某使用,将剩余300万元转入到了账户名称为王某、康某的账户中。在这个阶段,闫某等人尚能支付利息。
至2014年3月,该笔贷款到期前,因王某某和闫某均无能力归还该笔贷款,王某某联系过桥资金800万元归还该笔贷款,并用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再次申请贷款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2014年续贷中,王某某虚构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福瑞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高铝矿石供需合同,申请贷款800万元,闫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
随后,王某某采用同样手段申请贷款,2014年3月31日汝州市农商行给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直接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银行“忍气吞声”
利用空壳公司骗贷并不少见,涉事银行却“忍气吞声”一再展期,令人惊讶。
2015年3月份,2014年贷款到期前,因闫某、王某某无能力归还该笔700万元贷款,汝州市农商行为了不出现逾期将该笔贷款期限展期10个月。2016年1月份,贷款展期期限满后,闫某和王某某仍无能力归还,农商行为了不出现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同意给闫某和王某某再次办理续贷手续。
王某某虚构了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向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某)购买水泥、钢材供需合同,申请贷款700万元,闫某以其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
王某某再次虚构两家公司的财务材料,2016年5月24日汝州市农商行给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由银行内部直接扣除用于归还2014年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欠款。
然而,上述贷款到期后,王某某、闫某仍无能力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再也骗不下去了,王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到汝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此时距王某某首次骗贷行为已经过去了6年多,判决书显示,至2019年12月17日给汝州市农商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8.06万元。
最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贷款7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王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贷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700万元,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并非首次遭员工骗贷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某在上诉时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其只是跑腿、传递资料,自己并非是实际用款人,其只是完成内部揽储任务,原判认定其骗取贷款7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认为其不应退赔。
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并指出,王某某为取得贷款,购买涉案贷款公司,且作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虚假购销合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及审计报告,骗取贷款数额超过五百万元,其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以骗取贷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定罪量刑。本案王某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其是否使用骗取的贷款资金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
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牛红普对中证君表示,骗取贷款罪是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其中,只要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就构成骗取贷款罪,是否使用骗贷资金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
而本次案件的涉案银行,也并非首次被自家员工“坑”。
公开报道显示,2013年开始,时任汝州市农商行个人部经理的陈建功“指点”马铷序使用伪造多本营业执照等资产证明及资产担保文件。最终,马铷序在陈建功的指导下,前后6次骗贷合计1085万元。
最终,两人双双获刑,陈建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而马铷序早已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据悉,截至2020年6月底,汝州农商银行各项存款余额152.61亿元,较年初增加8.46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14.64亿元,较年初增加3.91亿元,存贷款占比均居汝州市金融机构首位。
责任编辑:张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