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63650

汇丰又摊上事了:无视监管规定 5家银行陷洗钱丑闻

时代周报2020-09-21 19:30:030

9月20日,美国多家媒体引述银行业者提供给美国政府的机密文件称,在一段将近20年的期间内,多家跨国银行转移了大量非法资金。

该机密文件有近2100份档案,最早由新闻聚合平台BuzzFeed获得,并透过国际调查记者协会(ICIJ)将取得的资料分享给全球88个国家的110家新闻机构、超过400名记者。

据了解,该机密文件是一份外泄的“可疑活动报告(SAR)”。而SAR是由银行和金融机构向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FinCen)提交的报告。但该报告只能作为内控部门的监控报告,并不能作为犯罪调查的证据。

这份报告揭露了包含1999年至2017年间,价值超过2兆美元的可疑交易信息,而在文件中最频繁提及的5家跨国银行分别是汇丰控股(HSBA.L)、渣打银行(STAN.L)、摩根大通(JPM.N)、德意志银行(DBKGn.DE)和纽约梅隆银行(BK.N)。

{image=1}

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在中国香港的总部大楼相互“遥望”。(图片来源:HKET)

股价重挫

时代财经记者于21日多次尝试联系汇丰和渣打在中国区的负责人,但截至发稿,电话均未被接通。

此前,汇丰和渣打于周日(9月20日)向BuzzFeed发表了声明。汇丰方面声称,媒体上曝光的报告信息“都是历史性的”,并表示截至2012年,汇丰银行开始了长达数年的旅程,以全面改善其在60多个司法管辖区打击金融犯罪的能力。

渣打方面则表示,该银行极其认真地履行打击金融犯罪的责任,并在合规项目上进行了充分的投资。此外,渣打还在声明中表示,“目前的事实是,永远会有人试图洗钱和逃避制裁;银行的责任就是要建立有效的筛选和监管机制,以保护全球金融系统。”

余下几家银行业也纷纷发表声明“撇清”责任,对外表示将继续协助当局进行重要工作,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据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的2019年年报显示,汇丰有3%的业务在中国内地,以及35%的业务在中国香港;而渣打有40%的业务放在大中华地区,其中中国香港占其中61%,中国内地占14%。

而这次的消息也让汇丰控股和渣打银行在港交所的股价遭遇重挫,并拖累港股失守24000点。

截至收盘,汇丰控股(0005.HK)跌5.33%,至29.30港元,创25年以来最低;渣打集团(2888.HK)跌6.18%,至34.90港元,创今年以来的最低水平。

非首次参与洗钱

据英国媒体BBC消息,汇丰银行在明知有客户设计“庞氏骗局”,并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却仍允许他们从美国转账数千万美元。

在2013年和2014年,汇丰允许欺诈者通过其美国业务将8000万美元(约5.4亿人民币)转到中国香港的汇丰银行账户中。

这其中的8000万美元就是一个“庞氏骗局”,即欺诈者以层级式招揽会员或投资者,让他们参加“高息高回报”的投资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汇丰和渣打等外资银行因触犯反洗钱规则而被媒体曝光或被政府机构起诉。

此前,《人民日报》在7月刊登的报道中抨击,汇丰在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被捕中,扮演了一位“夸大数据、隐瞒事实、恶意做局、捏造罪证”的“受害者”角色。

此举导致汇丰香港股价跌至35港元水平,直逼2008年金融海啸后的低位30港元。同时,汇丰中国宣布今年在中国内地关闭6家支行。

不仅是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也同样是洗钱榜上有名的常客。早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就曾被美国最高金融监管机构指控与伊朗政府合谋隐瞒了6万笔秘密交易,涉及至少2500亿美元(约合15913万亿人民币)。

据此次揭露的SAR报告称,在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期间,渣打银行为阿拉伯银行客户处理了2055笔交易,交易总额超过2400万美元,多数借由“慈善”、“捐赠”等名义对潜在的恐怖分子融资,并对非法活动进行非法资助。

“大到难以起诉”

然而,对于外资银行屡屡触犯洗钱罪名而面临的司法起诉,往往都以向当地政府支付罚金达成和解告终。即便这些银行在各地为犯罪网络转移了数额惊人的非法现金,却大多未能得到应有的制裁。

以汇丰银行为例,汇丰在2012年卷入洗钱丑闻后被美国政府起诉,但在2016年美国国会披露的一份报告中,美国官员解释对汇丰免于起诉的理由是,一些金融机构大到难以进行司法起诉,强行起诉可能导致一场“全球金融灾难”。

美国司法部发言人彼得?卡尔(Peter Carr)称,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包括“是否会对无辜的第三方比如雇员、客户、投资人、养老金领取人以及公众造成负面影响”。

美国司法部前高级官员、金融犯罪检察官保罗·佩尔蒂埃(Paul Pelletier)在接受采访时亦表示,“大银行知道检察官没有牙齿。”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商务部近日发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根据规定,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在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到中国境内投资,或是入境中国时都可能受到相应措施的处理。

责任编辑:陈志杰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