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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诉梦西游一案宣判:梦西游公司系不正当竞争 百度获赔200万

新浪财经综合2020-09-22 12:22:311

原标题:海淀法院宣判全国首例提供在线文库文档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因认为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西游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提供百度文库需用下载券下载的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将梦西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梦西游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提供在线文库文档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文库系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网友在线阅读、下载和分享文档、视频、音频的开放平台,为用户提供文档上传、下载、收藏、浏览等服务,同时还为付费会员提供专享会员权益及特色服务。百度公司发现,梦西游公司通过天猫网中的店铺“梦西游网络科技”,利用其提供的插件向用户提供百度文库需用下载券下载的文档(以下简称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并据此牟利。上述行为直接导致百度文库用户数量的减少和浏览量的降低,妨碍、破坏了百度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给百度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梦西游公司辩称:1.百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通过梦西游公司的服务下载到了百度文库的文档,至多只是下载了与百度文库文档内容相同的文档,鉴于该文档是从网络中下载,故该下载并未侵犯百度公司的任何权益。2.百度公司并不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亦不存在竞争关系,梦西游公司提供了可以合法下载到与百度文库文档内容相同文档的可能性方法,足以说明被诉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3.百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由于被诉行为导致其遭受用户减少、流量减少等损害。综上,不同意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百度公司是否享有应受法律保护之权益

百度公司作为百度文库的开发者和运营者,通过正当、合法经营积累起百度文库文档和用户等经营资源,并据此获得经营收益、市场份额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梦西游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行为

现有证据已证明梦西游公司通过其提供的“文库下载神器”插件,提供了百度文库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梦西游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其作为提供并实际掌握涉案插件的主体,应当有条件和能力对其所下载文档的来源、实现文档下载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对此未作出任何合理解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梦西游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梦西游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使用户无需上传和分享文档,直接影响了百度文库通过非VIP用户上传文档获取文档资源这一重要渠道;同时,还打破了百度公司对用户下载文档设置的相关限制,使服务购买者无需遵循百度文库产品在文档下载方面的运营规则,即可无差别地获得相关文档,破坏了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且梦西游公司在明知其行为具有不当性的情形下,采用隐蔽手段持续使用百度公司的重要经营资源进行牟利。被诉行为直接造成了百度文库用户和文档资源的流失,进而影响到百度文库的用户流量,损害到百度文库基于流量可以获得的增值收益和竞争优势。同时,被诉行为还影响了用户购买百度文库VIP会员的积极性,从而直接造成百度公司会员收入的减少。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梦西游公司的法律责任

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百度公司因本案被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梦西游公司非法获利的情况,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的行为方式、交易记录显示的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以及梦西游公司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最终判决梦西游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关于百度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现无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因被诉行为受到了不利影响,故法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有力保护了在线文库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了利用技术手段妨碍他人合法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的不当行为,亦是对网络灰产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次有力打击,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

一审宣判后,被告梦西游公司已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薛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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