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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高管跳槽小米,律师呼吁适用行为保全

法人杂志2020-09-22 21:24:170

原标题:联想高管跳槽小米,律师呼吁适用行为保全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彭飞

“联想副总裁常程跳槽小米是否违反竞业协议”一事有了新进展。9月17日,联想集团对外透露,经劳动仲裁庭指派的鉴定机构最终确认,原联想手机中国区负责人常程于2017年7月24日签署的《联想限制性协议》为其本人签署。而此前不久,常程方面声称,联想方面提供的用于笔迹鉴定的多份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件,均非其本人签署。

9月21日,联想再次向媒体回应称,自2017年限制性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常程离职前24个月内,联想共计向常程支付了竞业限制的股权对价500余万元。常程离职后,联想亦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联想已向仲裁庭要求常程返还股权激励金额、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19年12月31日,联想集团副总裁、手机业务负责人常程宣布从联想离职,联想方面表示:“常程长期奋斗在竞争激烈的手机一线,承受了巨大的业务压力,家庭聚少离多,基于个人身体健康和希望更多精力照顾家庭的原因,常程近期提出离职。”

两天后,2020年1月2日,小米创始人雷军发布微博宣称,常程加入小米集团,担任小米集团副总裁,负责手机产品规划。

▲常程微博

常程的此番跳槽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引发热议。雷军发布微博当天,联想发言人表示,该公司与所有高管均签有竞业禁止条款,如确有违约,公司将在法律框架内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共同营造尊重契约精神的人才流动空间。而小米集团则回应称:“没有竞业条款,竞业补偿没拿。”

联想最终选择了对簿公堂。2020年6月,联想集团向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目前本案尚处于审理阶段,但外界已经嗅到了浓浓硝烟味。

针对案件最新进展,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业务部律师何东闽博士分析认为,鉴定机构认定竞业限制协议上签名是常程本人所签,该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具有强大证明力。除非鉴定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被常程一方推翻,或者常程一方提出其他强有力证据证明签名非本人所签,否则仲裁庭将采信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

何东闽还表示,如果常程最终被认定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除了要退还联想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之外,仍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一般需要等到二审终审之后,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往往竞业限制期也已所剩无几,甚至已经超过了竞业限制期限,丧失了执行意义。

竞业禁止纠纷属于劳动仲裁管辖的案件,相比于一般类型的案件,多了一道前置的仲裁程序。此类案件历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通常耗时在一年以上,多则两年。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的期限设定是以两年为限。这意味,等审完案件,竞业禁止的期限已经所剩不多了,甚至已过了期限。此时,作为被申请人的跳槽高管,往往已经在新单位履职已久了。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全面到来,创新价值及知产保护越发受到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来保护技术秘密。何东闽表示,考虑到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裁判机关能否通过个案推动行为保全制度在竞业限制纠纷中的适用,从而为面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值得业界期待。

“如果司法机关支持在竞业禁止类案件中实施行为保全措施,意味着常程在保全期间,不得进入小米任职。”何东闽博士表示。

常程声称联想根本不是小米的竞争对手。那么,竞争格局会影响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吗?何东闽表示,如果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无论协议本身是否明确规定小米属于联想的竞争对手,对案件的影响都不大。原因在于,常程在联想供职期间负责手机业务,而小米掌门人雷军也在公开场合宣布,常程在小米负责手机业务。无论常程负责的具体手机业务是否完全一致,都能证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相同经营范围,即存在竞争关系。

近日,联想对外表示,对最后判决结果充满乐观,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评判。该起备受行业关注的竞业禁止案例,最终结果尚待法院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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