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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比特子公司诉讼涉4亿信披违规 董事长颜军收警示函

新浪财经综合2020-09-24 16:30:470

原标题:欧比特子公司诉讼涉4亿信披违规 董事长颜军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于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7号)显示,经查,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300053.SZ)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19年8月5日至10月9日,欧比特子公司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亚信息”,430708,已退市)涉及多项仲裁、诉讼。其中涉及铂亚信息被申请仲裁偿还债权人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合计3.31亿元,涉及铂亚信息作为起诉方的诉讼金额合计1.08亿元,上述仲裁、诉讼涉及金额合计4.39亿元,占欧比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1%。欧比特迟至2019年10月25日才披露上述仲裁、诉讼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欧比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颜军作为欧比特董事长、段一龙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欧比特和颜军、段一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公司及当事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欧比特成立于2000年3月20日,注册资本7.02亿元,于2010年2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颜志宇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颜军为董事长、第二大股东,截至2020年6月30日,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06亿股,持股比例15.08%,颜军持股8868.33万股,持股比例12.63%。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铂亚信息成立于1999年8月20日,注册资本5640万人民币,顾亚红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为欧比特全资子公司。铂亚信息于2014年4月24日在新三板挂牌,于2014年9月1日退市,主办券商为中山证券。

当事人颜军自2011年5月16日至今任欧比特4届董事长,任期至2023年5月21日。公司年报显示,颜军,博士(爱尔兰DCU大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广东欧美同学会常务理事、珠海欧美同学会副会长、珠海市博士联谊会会长,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及董事长。曾任爱尔兰DCU大学计算机系讲师、博导,加拿大ICCT公司总裁,欧比特(珠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系欧比特公司前身)总裁。2008年3月至2017年2月担任欧比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2月至今任欧比特公司董事长。

段一龙,1988年生,海南大学本科毕业,于2014年7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获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个人荣获新浪财经第五届金牌董秘、约调研第四届百佳董秘荣誉。2011年4月至2014年8月任职于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2014年9月至今任职于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2017年5月17日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欧比特于2019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显示,公司近期收到全资子公司铂亚信息汇报的关于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李小明利用铂亚信息私自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致使铂亚信息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有关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小明违规违法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4.4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3.72%。其中,铂亚信息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1.08亿元;铂亚信息作为被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涉案金额为3.31亿元。公司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已经于2019年10月23日晚受理李小明涉嫌诈骗。据初步排查,李小明在明知铂亚信息公司没有对外担保的资质、在未取得铂亚公司任何授权情况下,承认盗用并私刻公章利用铂亚信息违法违规担保,公司采取民事诉讼处理的事项累计涉及借款总金额1.08亿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27号

关于对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颜军、段一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颜军、段一龙:

经查,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19年8月5日至10月9日,欧比特子公司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亚信息)涉及多项仲裁、诉讼。其中涉及铂亚信息被申请仲裁偿还债权人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合计3.31亿元,涉及铂亚信息作为起诉方的诉讼金额合计1.08亿元,上述仲裁、诉讼涉及金额合计4.39亿元,占欧比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1%。欧比特迟至2019年10月25日才披露上述仲裁、诉讼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欧比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颜军作为欧比特董事长、段一龙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欧比特和颜军、段一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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