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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发布

中新经纬2020-10-10 12:50:500

原标题:海南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发布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10日电 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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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提交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离岛免税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于期限届满或被撤销资格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此外,《办法》规定,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法》还规定,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郑亚鹏 SN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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