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凰假黄金案陕西高院裁定:人保赔偿长安信托8.2亿
原标题:金凰假黄金案陕西高院裁定:人保赔偿长安信托8.2亿元 来源:第一财经
在武汉金凰“黄金质押+保单增信”的数百亿元融资案中,近日迎来第一张判决书——融资方长安信托和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一案终审裁定。
10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支持一审判定,驳回人保武汉分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一审的(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需共同赔偿长安信托8.21亿元。
早在2017年9月26日,金凰公司(借款人)与长安信托(贷款人)签订的《长安宁·金凰3号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10亿元,具体贷款金额以《借款借据》所载总金额为准,贷款期限24个月。
同日,金凰公司(出质人)与长安信托(质权人)签订的《长安宁·金凰3号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黄金质押合同》约定,金凰公司以黄金向长安信托出质,保证上述10亿元贷款合同中长安信托的权利实现。此后,人保武汉分公司为金凰公司出质的4784公斤Au999.9足金黄金承保黄金的质量和重量。
金凰公司为武汉最大的黄金加工厂,一直以来以“黄金质押+保单增信”这种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向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质押,并由人保武汉分公司提供财产险保障。2019年10月,长安信托的“金凰系列”部分到期产品发生违约。2020年以来,多家信托公司陆续发现金凰公司质押的是假黄金。
此后,长安信托将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告上法庭,长安信托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共同赔偿其8.21亿元等。一审长安信托胜诉。
随后,人保武汉分公司提起上诉称,长安信托不是案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案涉保险合同对长安信托并无约束力,长安信托无权根据他人签订的合同约定作为己方行权依据;另外,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管辖,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中择一选择,案涉保险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超出被告住所地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约定管辖法院,该约定管辖应属无效。
“本案被告住所地(人保武汉分公司)和保险标的物(质押黄金)所在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而且,本案具有全国性重大影响,本案应予提级管辖,应移送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保武汉分公司称。
2020年10月1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审判认为,长安信托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金凰公司发放贷款,借款人金凰公司向贷款人长安信托以足金黄金出质质押,为借款还款提供担保,但黄金的质量和重量问题由人保武汉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金凰公司提供保险,金凰公司投保的单一受益人是长安信托。
“本案诉讼管辖受该约定管辖约束,该约定管辖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不排斥约定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案涉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清单》中明确约定:本保单项下涉及的保险标的是足金黄金金条,长安信托是《财产基本险保险单》项下单一受益人,约定如果保险标的黄金的质量和重量不符合保单及特别约定清单约定,即视同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对受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此前有市场消息称,在上述假黄金案中,约200亿元为金融机构融资,10多家以信托为主的金融机构涉及其中。
今年8月24日,人保高管在2020年上半年业绩发布会上表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武汉金凰以虚假的黄金投保,涉嫌保险诈骗等刑事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正在对案件开展刑事侦查。金凰因虚假黄金投保,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合同是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应予以解除,人保不承担赔付的责任。
有信托分析人士对记者称,假黄金案给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合规风控管理应该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