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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均违规 实控人王俊民收警示函

新浪财经综合2020-10-13 20:13:370

原标题:海思科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均违规 实控人王俊民收警示函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3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网站10月9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号)》显示,西藏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于2020年6月16日起对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思科”)进行了“双随机”现场检查,发现海思科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问题。

王俊民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西藏监管局决定对王俊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王俊民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对有关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西藏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思科前身西藏康欣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6日,于2010年3月24日更名为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海思科于2012年1月17日在深交所上市,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王俊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俊民、范秀莲、郑伟,持股比例36.85%、20.61%、15.76%,三人为一致行动人。

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号)》显示,经查,海思科在西藏证监局2020年“双随机”现场检查中被发现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6宗违规。西藏证监局决定对海思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5号

关于对王俊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俊民:

我局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于2020年6月16日起对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科”或“公司”)进行了“双随机”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问题。你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对有关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2-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0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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