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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 光大证券一营业部总经理借用父亲股票账户

券商中国2020-10-15 09:2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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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借用父亲股票账户,亏了14万又领40万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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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时任光大证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总经理赵扬,利用其父亲“赵某勋”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亏损超过14万元,同时,赵杨还被证监会罚没40万元。

违规炒股成为券商员工违规高发地,近年来多家券商及其员工因此受到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违规炒股还经常和出借账户相关联,新《证券法》也加大了对该行为的处罚,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超过的风险越来越大。

违规炒股亏钱又遭罚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赵扬2005年进入光大证券工作,在2007年6月至2014年6月间,任光大证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总经理,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赵某勋为赵扬之父。2009年12月17日,“赵某勋”账户开立于广发证券吴兴路营业部,资金账号166×××894,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615×××258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1×××748。

“赵某勋”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号码为622×××898,资金来源为赵扬银行账户。赵扬139×××958的手机号码以及赵扬私人手提电脑的MAC地址多次出现于“赵某勋”账户交易设备列表。

“赵某勋”账户自开户至2014年5月8日,交易多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为33361192.64元,亏损140936.8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赵扬任职文件、相关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赵扬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使用其父“赵某勋”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赵扬处以40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频现违规炒股

违规炒股一直是券商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高发区,但近年来从业人员“顶风作案”的情况时有发生。

不久之前,大通证券还“爆出”了多名员工集体违规炒股的情况。根据福建证监局公告披露,大通证券对员工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缺乏有效监控,13名员工入职超过半年未注销证券账户,其中2名员工入职超过五年未注销证券账户,1名员工入职后开立证券账户。

违规炒股惨遭“重罚”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2019年爆出的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宏文一案,辛宏文操作家人的证券账户,3年时间累计买入成交10022.85万元,累计卖出获利1098.73万元,余股账面亏损4.79万元,合计获利1093.93万元。证监会责令辛某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093.93万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很多违规炒股行为还和“代客炒股”联系在一起,委托人和“操盘手”之间还容易产生纠纷。2月24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显示,国信证券某分公司前投资总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上亿元,本人还利用其岳父的账户买卖股票,最终被证监局罚没87.9万元。

还有华安证券时任员工谢竞,实际控制并使用其妻子“黎某裕”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并以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私下接受委托帮助亲戚炒股,最后因为亏损被亲戚诉至法院,最后不仅被监管处罚,还赔偿了亲戚损失20多万元。

违规炒股经常关联出借账户行为

监管一直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保持警惕。新《证券法》就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对于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违规炒股往往和出借账户等行为相连接。新《证券法》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规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之前的证券法,监管改变行政处罚方式及提高了金钱罚额力度,一是扩大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即将“法人”扩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二是完善了此类违法行为模式,即从“出借”修改为“出借或借用”;三是改变行政处罚方式及提高了金钱罚额力度,即从“区分情形+最高罚额三十万”的处罚模式修改为“一刀切不容忍+最高罚额五十万”的模式。这无疑对增强了对券商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常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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