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泰大股东股份转让现信披违规 黄俊钦父子收警示函
原标题:ST金泰大股东股份转让现信披违规 黄俊钦父子收警示函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5日讯 9月30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8号)显示,经查,2013年9月8日,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恒基投资管理公司”)股东黄俊钦向黄宇转让所持公司20%股份;2018年3月21日,黄俊钦再次向黄宇转让所持公司60%股份。上述股权转让后,黄俊钦、黄宇分别持有公司20%、80%的股份。黄俊钦与黄宇系父子关系,自2013年9月8日起,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金泰”,600385.SH)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俊钦、黄宇。
新恒基投资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上述情况告知ST金泰,导致ST金泰实际控制人变更等相关信息未及时公告,ST金泰2013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新恒基投资管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新恒基投资管理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合法合规从事信息披露工作。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同日公布的关于对黄俊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9号)显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黄俊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关于对黄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0号)显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黄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新恒基投资管理公司成立于2001年08月16日,注册资本1亿元,黄宇为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0.00%;另一股东为黄俊钦,持股20.00%。
ST金泰是由山东省医药工业研究所实验厂作为发起人,1989年2月经济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济体改股字(1989)第11号文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公司股票于2001年7月23日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600385。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大股东为新恒基投资管理公司,持股2574.38万股,持股比例17.38%。
黄俊钦于2007年7月20日至2009年4月13日任ST金泰董事长,于2004年7月1日至2009年4月13日任ST金泰董事。黄俊钦,男,硕士,1987年起历任北京国美电器公司总经理,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北京市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香港捷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数光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新恒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新恒基(沈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新恒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东北世贸(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宇于2010年6月29日至2013年6月25日、2019年6月26日至今任ST金泰董事,现任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总裁助理,山东金泰董事,新恒基投资总经理,新恒基房产总裁助理。黄宇,男,生于1991年5月,历任宝润丽杰执行事务合伙人,新恒基投资总经理,新恒基房产总裁助理,北京天创恒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恒泰祥达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腾鸿泰达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新恒基软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盛鑫豪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瑞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恒基泰宇家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奇拉图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号
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2013年9月8日,你公司股东黄俊钦向黄宇转让所持公司20%股份;2018年3月21日,黄俊钦再次向黄宇转让所持公司60%股份。上述股权转让后,黄俊钦、黄宇分别持有你公司20%、80%的股份。黄俊钦与黄宇系父子关系,自2013年9月8日起,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泰)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黄俊钦、黄宇。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上述情况告知ST金泰,导致ST金泰实际控制人变更等相关信息未及时公告,ST金泰2013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合法合规从事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9月30日
关于对黄俊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9号
黄俊钦:
经查,2013年9月8日,你向黄宇转让所持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恒基)20%股份,2018年3月21日,你再次向黄宇转让所持北京新恒基60%股份。上述股权转让后,你和黄宇分别持有北京新恒基20%、80%的股份。你与黄宇系父子关系,自2013年9月8日起,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泰)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你和黄宇。你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上述情况告知ST金泰,导致ST金泰实际控制人变更等相关信息未及时公告,ST金泰2013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合法合规从事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9月30日
关于对黄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50号
黄宇:
经查,2013年9月8日,你受让黄俊钦所持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恒基)20%股份,2018年3月21日,你再次受让黄俊钦所持北京新恒基60%股份。上述股权转让后,黄俊钦和你分别持有北京新恒基20%、80%的股份。黄俊钦与你系父子关系,自2013年9月8日起,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金泰)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你和黄俊钦。你未按规定及时将上述情况告知ST金泰,导致ST金泰实际控制人变更等相关信息未及时公告,ST金泰2013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合法合规从事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9月30日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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