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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服中心獐子岛虚假陈述支持诉讼获大连中院受理立案

10000100002020-10-16 18:45:010

原标题:投服中心獐子岛(维权)虚假陈述支持诉讼获大连中院受理立案

新华网北京10月16日电 9月24日,投服中心獐子岛支持诉讼案件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于6月24日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因财务造假,监管机关对獐子岛、吴厚刚、梁峻等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的决定。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徐强代理4位投资者,向吴厚刚(时任董事长、总裁)、梁峻(时任董事、常务副总裁)和上市公司獐子岛索赔共计24万元。

扇贝屡次“失踪” 造假迷雾重重

2018年1月30日晚,獐子岛发布公告,2017年度业绩预告亏损5.3亿至7.2亿元,因年终存货盘点发现部分海域的底播虾夷扇贝存货异常,可能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或核销处理;受底播虾夷扇贝肥满度下降,境外扇贝产品冲击国内市场以及汇率波动打击,2017年四季度业绩与原业绩预测偏差较大;股票因重大事项停牌至2月5日。消息一出,引发市场极大关注。獐子岛于2月5日开市前发布《关于底播虾夷扇贝2017年终盘点情况的公告》,声称降水减少导致饵料数量下降,养殖规模大幅扩张加剧饵料短缺,加上海水温度异常,造成扇贝越来越瘦、最后诱发死亡。开市后,股价连续5天跌停。

这已经不是扇贝第一次“失踪”。早在2014年,獐子岛就曾因北黄海出现异常冷水团,使得即将进入收获期的百万亩虾夷扇贝绝收,令其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业绩出现亏损。市场纷纷质疑,扇贝消瘦是生长规律还是异常事件?獐子岛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简称秋测),显示“尚不存在减值风险”,为何3个月后扇贝说没就没了?深交所连续发《关注函》和《问询函》,要求獐子岛对上述疑问进行解释和说明。獐子岛的回复从监测情况、相关影响因素及合理性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引用了大量降水、硅藻、水温等数据加以佐证。一时间,真假难辨。2018年2月10日,獐子岛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被立案调查。

北斗戳穿谎言 科技助力监管

2020年6月24日,证监会发布正式对獐子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指出獐子岛利用海底库存及采捕情况难以发现、难调查、难核实的特点,不以实际采捕海域为依据进行成本结转,导致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此前,獐子岛在听证过程中,不断强调海产品养殖企业存货核算的复杂性、精准性以及结转成本的特殊性,为违法行为进行申辩,请求减免处罚。

监管机构认为,獐子岛以未记录每日采捕区域为由未提供相关采捕船只的航海日志、逐日出海捕捞区域或位置等记录,这种无监督无核验的成本结转执行过程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失真。

为还原真实采捕情况,监管机构请北斗星通提供了獐子岛公司相关船只的北斗定位信息,针对采捕作业存在复杂性,对27条采捕船只数百万条航行定位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各月实际采捕区域与结转区域明显不符。为保证数据使用的专业性、充分性、权威性,委托两家第三方专业机构“东海所”和“中科宇图”共同完成相关分析和测算,逐月对比采捕轨迹覆盖区域与獐子岛公司账面结转区域,结果显示多个月份存在有采捕轨迹的区域没有进行任何结转、进行结转的区域没有任何采捕轨迹的情形。根据采捕船只的航行轨迹测算得出的实际采捕面积,是以真实、客观的数据为基础,运用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并不存在所谓的“诸多假设”。两家权威机构采用不同的方法得出三版采捕区域图,结果差异不大,能够互相印证。

通过北斗导航定位信息,分析捕捞船只状态,确定拖网轨迹,进而确定实际采捕面积,在此基础上按獐子岛的成本结转方法进行成本结转,最终确定獐子岛公司不以实际采捕海域为依据进行成本结转,财务报告严重失真,戳破“扇贝失踪”的谎言。

处罚尘埃落定 追偿已在路上

经查,獐子岛存在2016年通过少记录成本、营业外支出的方法将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将以前年度已采捕海域列入核销海域或减值海域,夸大亏损幅度。此外,公司还涉及《年终盘点报告》和《核销公告》披露不真实、秋测披露不真实、不及时披露业绩变化情况等多项违法事实。最终,獐子岛被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15名责任人员被处以3万至30万元不等罚款,4名主要责任人被采取5年至终身市场禁入。自2014年以来扇贝屡次“逃跑”“饿死”的闹剧终于以处罚收场。

獐子岛相关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破坏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及市场诚信基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于7月6日代理4位投资者向大连中院申请立案,坚持“追首恶”原则,此次依然将獐子岛时任董事长、总裁吴厚刚作为第一被告,实现“追责到人”,降低其他广大股东因上市公司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潜在影响,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彰显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随着投资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民事赔偿将成为行政处罚之后对违法责任主体的有力震慑。特别是追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让违法者畏忌高额的违法成本,还证券市场海晏河清。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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