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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互动受处罚 投资者启动索赔须知

新浪财经综合2020-10-20 10:03: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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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络互动或公司,证券代码:002280)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2号)。(联络互动维权入口)

经查明,联络互动违法的事实如下:因与深圳远致富海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合同纠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所持23.53%股份先后分三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2019年9月9日,第一笔4,900万股被冻结;2019年10月17日,第二笔80.96万股被冻结;2019年10月18日,第三笔46,254.64万股被冻结。2019年9月10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一笔股份冻结情况,因未达到临时公告标准,联络互动未对此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1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第二笔及第三笔股份冻结情况,并意识到冻结比例已达到5%的临时公告标准。何志涛要求暂时不对股份冻结情况进行披露。2019年10月25日,联络互动披露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未披露股份冻结情况。迟至2019年12月3日,联络互动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对何志涛上述三笔股份司法冻结进行了补充披露。上述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联络互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4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联络互动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索赔条件为:

1、在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买入联络互动股票,且在2019年12月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者

2、在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买入联络互动股票,且在2020年8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得知,2019年10月21日,何志涛、俞竣华知悉股份冻结比例已达到5%的临时公告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应当在2019年10月23日披露何志涛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故:2019年10月23日为联络互动虚假陈述实施日。

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因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章祥兵律师认为:本案中,对联络互动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联络互动董事长兼总经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志涛,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3、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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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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