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曾失信企业已整改但未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后续经营受限
原标题:一些曾失信企业已整改但未及时进行信用修复,后续经营受限 来源:/微信公众号“瞭望”
微信公众号“瞭望”10月25日消息,谈好的生意,莫名其妙“黄”了;参加项目投标,没竞标就被“刷”了;向银行贷款,被无情拒绝……近年来,一些曾经的失信企业虽已进行了整改,却没有及时进行信用修复,仍戴着失信“帽子”,企业后续经营行为处处受限。
记者在江苏等地调研发现,当前企业信用修复还存在部门间程序不同、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专家建议,应尽快解决信用修复条线多、公示系统不统一等障碍,提高一体化水平,降低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性交易成本。
信用修复也有“适应症”
“几天后,我们准备参加两个项目投标,但‘信用中国’上有企业曾被行政处罚的公示,招标方不认可公司资质。”采访中,有企业代表向记者倒苦水,之前罚款交了,失信行为也已纠正,没想到还有麻烦。
“企业一旦受到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就会同步到‘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影响企业参加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资格。”业内人士说,交了罚款并不意味着“麻烦”就会自动解除,企业需要先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再申请信用修复。
为了保障企业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2019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对“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的修复工作予以规范,并规定了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条件。
首先,申请人须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完成需要整改事项;其次,申请人公开做出信用承诺,并提供身份材料;最后,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网站上的公示时长已满足最短公示期。
一般情况下,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其中,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个月到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6个月到3年。
最短公示期满后,失信主体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如果失信主体出现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3年,期间不予修复。
记者采访发现,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无意间出现信用瑕疵,对信用修复需求有所增加,但数量并没有明显增长。
以江苏为例,目前企业信用修复集中在环保、住建、安监、交通等领域。“这四类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占全省总数一半以上。”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介绍,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江苏通过“信用中国协同工作平台”共办理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申请20889件。其中,环保领域信用修复申请占比近四成,为修复申请最多的领域。
信用修复堵点何在
修复信息难共享、修复途径不宽阔、修复意识待提升……记者调查发现,受官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完全打通、市场化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没有信用修复有效途径、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和修复意识没有明显提升等因素影响,企业信用修复仍存困难。
其一,信用修复信息“打架”,跨部门沟通难度大。
当前,多个渠道公示企业信用记录。比如,“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因两大系统分属不同部门,修复路径不尽相同,修复信息常“左右互搏”。
“一些企业到信用办反映,在‘信用中国’网站已撤下了失信记录,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记录仍然存在。”江苏未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俞心越说,“信用中国”网站可接受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申请修复信用,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只在接到行政处罚机关的信用变动记录后才撤销公示,一般不接受企业或中介机构申请修复。
其二,市场化信用修复潜藏灰色地带,增加了企业修复成本。
一些市场化网站归集了大量行政处罚信息,但有的无法及时锚定企业后续修复动态,有的未规定修复途径,这导致“信用中国”等官方平台撤下失信信息公示后,在天眼查等市场化平台上仍能看到涉事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同时,有些不正规的市场化信息查询平台还潜藏着灰色地带,“恶意注册”和“虚假认证”等情况时有发生。
红盾征信(宿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利权说,有的企业担心没有修复的处罚信息会影响招投标、银行贷款,不得不花钱删除,给企业造成负担。未来随着社会整体诚信意识提高,商业信用网站的数量还将持续增长,涉事企业如需修复信用信息,相关成本或将成倍增长。
其三,信用修复意识不足,风险意识欠缺。
记者随机走访了江苏十多家企业,多数受访企业对信用修复并不了解。有的企业虽听说过“信用修复”,但并不清楚具体修复流程。
“企业信用管理意识仍然淡薄,对信用修复缺乏了解。”俞心越说,由于当前还没有专门的信用立法,在一些企业看来,信用约束不是“硬杠杠”,对企业信用风险的重要性不够重视。
探索建立统一标准的信用修复机制
针对当前政府部门间以及政府部门与第三方信息归集网站间存在数据孤岛现象、信用修复政策不一致、部分企业信用管理意识不强等问题,多位受访者建议探索建立统一标准的信用修复机制。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的信用修复服务。
专家认为,政府部门间信用修复数据宜做好同步共享,拓宽信用服务机构与政府信息共享的渠道。将各部门信用信息汇集到统一平台,做到“应公开、尽公开”,避免由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公开水平不一致造成数据源不统一等问题。
有技术人士建议,利用大数据或区块链技术建立跨部门的信用基础数据库,以数据开放鼓励社会创新,实现社会共建。以完整的数据链与各部门、数据应用方、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共享,鼓励社会各界利用先进技术研究和推动社会信用建设。
二是尽早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应用指导标准。
专家建议,在保障信用信息客观完整的基础上,根据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严重性、违法频率、历史表现等因素,建立信用数据应用指导标准。在政府采购、银行贷款等领域规范统一标准的同时,为潜在数据社会应用主体提供指导,保留多元数据应用主体对数据是否采信的决定权。
三是信用立法工作应早日提上日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我国尚缺乏系统性的信用法律体系。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围绕信用责任已经破冰,但仍存在倡导性较强、操作性偏弱、立法阶位有限以及文件之间相冲突等问题。建议尽快启动信用立法工作,明确信用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天眼查等市场化信息查询平台的公示行为予以规范。
(原题为《失信企业摘帽难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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