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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前高管给竞争对手讲课被开除 诉讼3年百万年终奖依然落空

新浪财经综合2020-10-29 13:2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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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券商前高管给竞争对手讲课被开除!诉讼3年百万年终奖依然落空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早安,打工人!”这句响亮的问候最近开始在社交圈流行,成为彼此心照不宣自我调侃。对于金融民工而言,忙活一年的年终奖成为其收入大头,如果因为劳动纠纷这笔钱打了水漂,那可谓“伤筋动骨”。

这不,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的一则民事裁定书,把三年前中信证券与公司前高管的劳动纠纷又带入人们视野。

中信证券前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裁管某某多次使用化名私下给多家竞争对手公司员工讲课并收取费用,中信证券发现后对其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2016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D”,“扣下”年终奖和2014、2015年两年的忠诚奖。双方诉至法庭,最后管某某125万的年终奖还是落空了,但中信证券按照审判结果仍需付给管某某忠诚奖奖金。

来源:裁判文书网

私自讲课 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裁被开

事情要从3年前说起。管某某时任中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裁,2017年3月13日,中信证券公司监察部作出给予管某某开除处分的决定,原因是其在2016年任职期间,使用化名为中信建设、中泰证券、方正证券、东方证券、国海证券等证券公司的员工多次讲课并收取过费用,讲课与其在中信证券的工作内容相关且未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报备。

而且,中信证券在解除与管某某的劳动合同后,将其2016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D”,认为其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而管某某虽承认有使用化名在外讲课的事实,但表示这些培训交流都仅是为朋友帮忙,内容为通用类的营销课程,没有涉及到中信证券的任何机密与信息,未使用公司内部的非公开信息、文件和资料。

一审法院认为,中信证券明确规定禁止员工担任与公司或客户利益有冲突的外部兼职,所谓兼职是劳动者在一定时期间,同时与两个或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但本案中,管某某并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有期限、固定的劳动关系,其行为与兼职行为具有本质的不同。而且,法院认为管某某并未达到中信证券相关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情形,中信证券解除与管某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中信证券将管某某2016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D”显然不具有客观公正性,因此并未予以采信。同时,法院支持了管某某主张参照其2015年度年终绩效奖金税前125万元的金额核算2016年度年终绩效奖金。

几经裁定 125万年终奖又落空

中信证券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定结果显然不满意,于是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上诉,中信证券便追回了125万元年终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管某某在培训中有使用公司非公开的信息,但该行为明显与公司利益相冲突,间接造成公司利益损失应是客观事实,管某某相关行为确实有违最基本职业道德,虽然未达到被辞退的严重程度,但基本符合其在2016年度被考核结果为“D”的情形。

而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信证券对年度整体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后拥有是否发放绩效奖金的最终决策权,因此中信证券根据其考核结果决定对管某某不予发放2016年度年终奖,有正当的事实理由,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原判决予以纠正。

最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信证券无需支付管某某2016年度年终绩效奖金。

中信证券并没有满足,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提出了管某某违规在外兼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公司续签合同、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等3宗罪。

据此,中信证券认为其解除与管某某的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其支付2016年11月10日至2017年3月13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3月1日至3月13日期间停工工资差额、2014年度忠诚奖和律师费。中信证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但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中信证券的再审申请。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违规兼职行为,相关法律、行业自律管理规定以及证券公司内部合规守则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在管某某一案中,法院并未认定其行为属于兼职行为,但近年来券商从业人员因违规兼职、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并不鲜见。

责任编辑:逯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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