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纵科技2019年财报执业中存多项问题 中兴财光华被出具警示函
10月23日,北京证监局披露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跃华、丁西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北京证监局发现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陈跃华、丁西国在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或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0〕220013号)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资金占用审计存在的问题
1.风险评估方面
一是未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未关注上市公司2018年发生并延续至2019年的缺乏商业合理性的大额购销交易。二是未充分了解上市公司与资金占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未恰当评估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资金占用风险。三是未恰当识别和评估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资金占用重大错报风险。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控制测试方面
一是部分采购付款相关控制点测试流于形式。二是未对个别供应商特殊的采购结算方式予以充分记录,未发现与其他供应商不同结算方式的异常情况,未评价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相关内控缺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六条的规定。
3.发生额模式下的实质性程序方面
一是未对关联方大额购销业务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恰当应对资金占用的相关风险。二是未充分关注关联方采购合同终止异常业务,仅获取相关协议,未结合业务单据和实物流转证据充分关注大额预付资金的不匹配,并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三是未对预付账款执行恰当的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未结合市场惯例判断款项支付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4.信息披露方面
《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未披露关联方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与上市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第一条(三)的规定。
二、其他执业问题
1.对联营企业天津茂联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合纵科技对天津茂联的投资款和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比例较大,可能存在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你们未对天津茂联是否构成重要组成部分作出评估,仅基于天津茂联的审定净利润进行权益法核算的复核,不符合《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未执行业绩承诺的确认和计量相关审计程序
未对天津茂联业绩承诺的确认和计量执行评估和复核等审计程序,未对相应错报予以识别和采取适当措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企业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对关联方担保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的审计程序缺失
未关注对外担保合同计提减值准备事项,未针对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对上述关联担保发生额、余额记录和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企业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程序执行不当
未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迹象保持应有关注,资产减值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企业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5.未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持合理关注
未关注股权增资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未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公司未建立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相关内部控制,未予以充分关注,未恰当评价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条规定。
二是对于组合为基础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未评价管理层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的合理性、前瞻性信息的考虑,未对信用损失准备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六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企业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规定。
三是未对以前年度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债务人风险变化保持关注,未对信用损失准备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企业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七条规定。
7.收入确认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一是对于该内部控制测试异常情况或控制偏差,未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做出控制测试有效的结论,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检查销售订单执行情况以及收入截止性测试时,未记录收入确认关键时点对应单据(签收单)的信息,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对收入函证重大差异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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