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侧袋机制操作细则来了 中基协发布试行细则即日施行
原标题:基金业侧袋机制操作细则来了,中基协发布试行细则即日施行
10月30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操作细则》),即日起施行。
总体来看,《侧袋操作细则》分为八章共二十六条,从侧袋机制启动、实施及资产处置三个阶段,对基金启用情形和相关操作、启用时的份额申赎、款项支付、分红和费用收取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并同时明确了侧袋机制的估值核算、份额登记、信息披露等具体化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
一、侧袋机制的定义
侧袋机制的定义,是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基金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管理的机制,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该特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违约债券、因重大事项长期停牌股票、债券回购等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以及其他长期流动性缺失或无法合理估值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适用范围
《侧袋操作细则》第三条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原则上不采用侧袋机制。
《侧袋操作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侧袋机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侧袋机制相关的重要事项,包括侧袋机制的启用条件、侧袋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侧袋账户的费用收取标准、申购赎回政策和信息披露等,基金合同条款可参考本细则。
三、侧袋机制的启用情形和操作
《侧袋操作细则》第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综合考虑上述要素,以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方可启用侧袋机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一)基金管理人判断基金是否启用侧袋机制应基于自身情况独立进行判断。若一只基金因持有某特定资产而启用侧袋机制,该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并不一定因持有同样的特定资产而启用侧袋机制。若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子基金启用了侧袋机制,该基金中基金并不一定需要同时启用侧袋机制。
(二)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合并考虑该信用衍生品与其对应的固定收益品种,判断是否属于特定资产。若合并考虑信用衍生品后,基金管理人判断仍需启用侧袋机制的,该信用衍生品应与其对应的固定收益品种一并纳入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此外,《侧袋操作细则》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了会计事务所还应在侧袋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年度报告审计时、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等时点出具审计意见。
为防止基金管理人滥用侧袋机制,《侧袋操作细则》第五条强调基金管理人应优先考虑调整估值而非启用侧袋机制。
四、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份额申赎、资金偿付、分红、费用减免等安排
《侧袋操作细则》第六条就基金管理人如何确认侧袋机制启用当日收到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了规范。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应被视为对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请,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针对主袋账户进行办理。
《侧袋操作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侧袋机制启用时,满足特定资产定义的资产可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中。
《侧袋操作细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侧袋账户资产一旦变现,无论是部分变现还是全部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另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原基金合同中的分红条款不适用于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操作细则》第八条还规定除对侧袋账户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操作外,基金管理人不得对侧袋账户资产进行其他投资操作。因此,第十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从侧袋账户中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明确侧袋机制的估值与会计核算、份额登记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侧袋操作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针对主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名称标识、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账户的注销等操作进行了规范。
《侧袋操作细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针对侧袋账户启用时的资产分割原则、侧袋账户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原则进行了规范。《侧袋操作细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范了侧袋机制启用时及变现清算时的账务处理。
此外,《侧袋操作细则》第二十和二十一条针对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定期信息披露和侧袋账户资产进行处置变现时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
《侧袋操作细则》第八条、第十七条等相关内容明确了侧袋账户特定资产从原基金投资组合中剥离出来,独立管理、独立核算,且只允许基金管理人待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及时清算,启动侧袋机制类似于部分资产的提前清算,在计算基金的投资运作及风险控制相关指标时不考虑侧袋账户。借鉴GIPS对侧袋账户业绩表现的计算标准,GIPS认为当侧袋账户满足以下条件时,基金的业绩表现只需考虑主袋账户:(1)侧袋账户独立运营管理;(2)侧袋账户资产在剥离后不再被考虑在主袋账户投资组合中;(3)除风险监控和清算变现外,基金管理人无法对侧袋账户资产做其他投资决策;(4)基金不收取或者收取较常规更低的管理费。《侧袋机制指引》和《侧袋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因此《侧袋操作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可只考虑主袋账户资产,纳入侧袋账户的资产按投资损失处理。
六、强调违反《侧袋操作细则》的自律管理
《侧袋操作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参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侧袋操作细则》规定的自律处分规定。
附文:
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侧袋机制的业务操作流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侧袋机制,是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原有账户为主袋账户,包含特定资产的专门账户为侧袋账户。
前款所称特定资产包括: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原则上不采用侧袋机制。
第二章 操作要求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特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咨询专业意见后,方可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启用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提示侧袋机制启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当基金投资组合出现风险时,相关资产存在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或使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基金管理人应优先调整估值而非启用侧袋机制。
第六条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第七条 侧袋机制启用时,可将多个特定资产一并放入同一个侧袋账户。
第八条 当侧袋账户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第九条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该分红条款不适用于侧袋账户份额。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收取侧袋账户的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可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十一条 侧袋机制启用后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第三章 份额登记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份额登记系统和销售系统中,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应以“产品简称+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应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M标识。
第十四条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第十五条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第四章 估值与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第十七条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单一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主要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侧袋机制启用时,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实收基金份额和面值与原基金账户保持一致,账务处理如下: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侧袋账户账务处理凭证
借:债券/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等——成本、估值增值、应收/应计利息(启用前原基金账面金额)
贷:其他负债(如有)
实收基金(启用前原基金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润
2、主袋账户账务处理凭证
借:其他负债(如有)
未分配利润
贷:债券/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等——成本、估值增值、应收/应计利息(启用前原基金账面金额)
(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侧袋账户账务处理凭证
借: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及对应的应收/应计利息(启用前原基金账面金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利息调整、应收/应计利息、减值准备(启用前原基金账面金额)
贷:其他负债(如有)
实收基金(启用前原基金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润
2、主袋账户账务处理凭证
借:其他负债(如有)
未分配利润1
贷: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及对应的应收/应计利息(启用前原基金账面金额)
持有至到期投资——面值、利息调整、应收/应计利息、减值准备(启用前原基金账面金额)
第十九条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其他负债(如有)
实收基金
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三)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四)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五)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并注明其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六)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业绩相关指标参考公式如下:
(一)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期末主袋账户基金总份额=(期末主袋账户基金资产总值-期末主袋账户基金负债总值)/期末主袋账户基金总份额
(二)本期单位基金净值增长率[2]=(本期第一次启用侧袋机制前原账户基金份额净值[3]÷期初原账户基金份额净值[4])×(本期第一次启用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本期第一次启用侧袋机制前原账户基金份额净值)×(本期第二次启用侧袋机制前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本期第一次启用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5])×(本期第二次启用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本期第二次启用侧袋机制前原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 ×(期末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本期最后一次启用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值)-1
(三)本期基金净收益=期末主袋账户资产净值-期初原账户资产净值+本期主袋账户赎回金额-本期主袋账户申购金额+本期主袋账户转换转出金额-本期主袋账户转换转入金额+本期分红金额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机构采取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要求限期改正、清理违规业务、暂停受理业务、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未能按照本细则要求勤勉尽职的,协会可以视情节对其采取通报批评、警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强制参加培训、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在自律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将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侧袋机制的,应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侧袋机制的启用条件、侧袋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侧袋账户的费用收取标准、申购赎回政策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基金合同条款可参考《侧袋机制指引》及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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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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