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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腾了:证监会、最高检联手出击 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大曝光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0-11-06 18: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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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腾了:证监会、最高检联手出击,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大曝光!“黑嘴”廖某强“抢帽子”操纵市场案在列!

来源:每经牛眼

今日盘后,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同时,最高人民检察官网消息显示,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举行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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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官网

发布12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证监会表示,2020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十二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是证监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金融委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践行双方共同制定的《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重要举措。典型案例的发布,既能够以案说法,向市场传递“零容忍”的信号,提升执法威慑,净化市场生态。同时,又能够进一步强化行政刑事执法协作,保障证券行政执法一致性,有效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对于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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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

本次发布的十二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六宗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和六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其中六宗证券行政违法典型案例包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案件类型,主要针对危害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三大“顽疾”,均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例如“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等。另外六宗证券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涵盖了当前证券犯罪的主要类型,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证券犯罪的司法态度。典型案例直观展现了执法司法部门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的总体要求,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成效。

监管执法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证监会高度重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惩治金融证券违法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为落实好金融委在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会议中提出的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新要求,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贯彻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同合作,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专业化水平,提高行政执法一致性,依法打击各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为增强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供执法保障,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主要涉及信披违法、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

在此次被公布的十二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六宗证券犯罪典型案例分别为(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详情):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六宗证券违法典型案例分别为:

案例一:雅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案例二:华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

案例三: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例四:通某投资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

案例五:周某和内幕交易案

案例六:吉某信托公司内幕交易案

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具有两点典型意义

在上述十二宗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中,“廖某强操纵证券市场案”比较受到市场关注。

证监会及最高检发布的案例详情显示,廖某强系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知名节目和某周播节目嘉宾主持人,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其他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2015年3月至11月,廖某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控制使用包括其本人账户在内的13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集中卖出,牟取短期价差。涉案期间,廖某强实施上述操纵行为46次,涉及39只股票,违法所得共计43,104,773.84元。

对此,2018年4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廖某强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情形。证监会决定,没收廖某强违法所得43,104,773.84元,并处86,209,547.68元罚款。

证监会认为,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两点:

1.整治股市“黑嘴”乱象,严厉打击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演进和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体及互联网、手机APP等新型传播平台向广大投资者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建议而获取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市场“名嘴”们也日益活跃。但部分“名嘴”并不满足于通过吸引眼球,提升知名度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是试图利用自身影响力,通过先行建仓,再公开荐股,进而反向卖出的方式从股票、期货交易中直接攫取收益,“名嘴”变“黑嘴”。此种利用散户投资者对其行业声誉和专业能力的信赖操纵市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极大侵害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一直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使市场参与各方守规矩、存敬畏、知底线。

2.科学认定当事人市场影响力,严惩“抢帽子”操纵市场行为。本案是证监会处罚的非特殊身份主体从事“抢帽子”操纵市场第一案。“抢帽子”操纵行为的实质是当事人具有市场影响力,且其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推荐、评价、预测股票,后进行反向交易获利。虽然当事人不是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等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但证监会综合考量当事人节目收视率、出版书籍销售量、博客点击率、讲座听众人数及收入等因素,认定当事人在证券投资者等特定人群中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对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操纵市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故其行为构成“抢帽子”操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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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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