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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小区保障房商品房之间不得设“隔离墙”

羊城晚报2020-11-10 09:06:423

原标题:广州:同小区保障房商品房之间不得设“隔离墙”

眼下,不少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了保障性住房项目。但由于两类物业的物管费有一定差异,“混合建设的同一小区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间应否设隔离墙”的话题备受争议。日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明确提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栏、绿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记者了解到,意见稿还对保障房的准入退出、居住使用、继承处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公众可于11月14日前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意见。

保障房运营物业

服务满意度过低或被解聘

近年来,广州市在商品住宅土地出让时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住房,因此越来越多的商品房小区出现了保障房项目的身影。但有不少市民反映,由于保障房的住房费用和物管费享有优惠,同一小区的商品房和保障房,在房屋设计、花园景观、设施安置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有的配建保障房项目的小区,还在商品房与保障房中间设置隔离带,提供不同质量的物业管理,区别对待。

对此,意见稿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在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栏、绿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这也意味着,今后商品房小区配建的保障房,在物业管理等方面有望被同等对待。

意见稿还将保障性住房服务规范和服务满意度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运营单位每年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满意度较高的物业服务单位,由运营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优先选聘服务其他物业管理区域。不满意度达到25%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解聘。

意见稿提出,运营单位应按合同、协议约定,由服务督导员、物业管理人员进行保障性住房入户检查,及时掌握承租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建档管理。采取全部轮流检查的,每1至2年开展一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每年抽取不少于30%的户数。两年内没有违规使用记录、没有发现违规使用线索的住房,每年入户检查不超过1次。

承租人遇经济困难

可申请缓交或减免租金

对于承住人的入住行为,意见稿也作出明确规范,提出八条禁止事项。其中包括,禁止擅自调换、出借、出租、转租、出售、抵押、赠与住房;禁止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者使用功能,或在物业管理区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禁止乱搭乱建,高空抛物等。

但出现以下情况,可允许进行房屋调换申请。其中包括允许住房面积与申请家庭人口数相匹配或自愿承诺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数对应面积标准房源的承租人之间,协商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此外,因住房无电梯且不在首层,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一至二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承租人凭有关证明材料提出调换申请。

意见稿也明确,承租人家庭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减免租金,其中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以缓交租金,发生大病、变故等可以视情况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缓交或减免租金每个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由运营单位审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无住房使用违规记录、申请事由材料等酌情处理并以向承租人反馈结果为准。

公租房承租人去世

共同居住人可承租至合同期满

意见稿规定,续租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如经审核,承租人不符合条件的、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或因其他原因租约期满未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应当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针对共有产权住房,腾退期则有所延长,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1年的延长居住期,期满必须腾退。

关于保障房的继承处理,意见稿也明确提出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的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去世,已办理登记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满。若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另行办理保障性住房申请、进行轮候。

此外,单位发生重大违法事项、被吊销或注销法人登记、迁离本市的,应按规定约定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动腾退整体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实际居住的人员应予配合。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即终止,保障性住房承租权、居住权不得赠与、转让和继承。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去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继续居住;不符合条件的或选择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可以继承个人产权份额转让收益。

声音:环境共享,物业费也应一视同仁

在广州市白云区某商品房配建保障房的混合小区,6栋商品房和2栋保障房被围栏隔开,一边是均价每平方米4万元的商品房;另一边是月租一两千元的公租房。从已建好的小区配套设施来看,保障房的花园景观、设施安置比起商品房区域要“简约”很多。记者了解到,该小区的商品房物管费每月每平米2.7元,而公租房的物管费则比同小区的商品房要低。

小陈是配建项目的公租房租户,他认为,意见稿赋予了保障房租户享受优质物业服务的权利,让大家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小区业主罗先生表示,不反对与保障房业主享受同等小区环境、同等服务,但希望物管费也一视同仁。

据悉,综合广州市混合建设商品房和保障房的小区收取物业费的情况来看,配建保障房的物管费一般与该小区的商品房一样,但部分小区存在保障房比商品房管理费低的情况。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赵燕华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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