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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征言 预防制止平台大数据“杀熟”

新浪财经综合2020-11-11 10:02:260

原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预防制止平台大数据杀熟、二选一

来源:北京青年报

预防制止平台大数据杀熟、“二选一”、强制外地经营者等垄断行为,昨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旨在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协议主要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征求意见稿内容涵盖了对于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限定交易、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的认定。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共计六章、二十四条内容。《指南》明确,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坚持五项原则,包括: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加强科学有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解读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哪些因素?

根据《指南》,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可以具体考虑以下因素: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包括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比重,同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

联合抵制交易等被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

《指南》指出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通过下列方式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协议。其中包括:利用平台收集或者交换价格、销量等敏感信息;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利用数据和算法实现协调一致行为;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式。

该指南中所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费、推广费等费用。

固定转售价格等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协议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可能通过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利用技术手段对价格进行自动化设定;利用平台规则对价格进行统一;利用数据和算法对价格进行直接或间接限定;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指南》指出分析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构成纵向垄断协议,可综合考虑经营者签订该条款的商业动机、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以及实施该条款对市场竞争、消费者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平台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排他性协议,可能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将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等因素,分析该协议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细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指南》提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与平台服务相关的商品;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限制竞争行为还包括: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行政机关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涉及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文/本报记者 蔺丽爽 统筹/余美英

责任编辑: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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