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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安索赔案投资者一审胜诉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新浪财经综合2020-11-11 16:5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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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晚,ST中安(维权)(600654)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披露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李淮川、周向东诉中安科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ST中安(600654)赔偿原告投资者,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承担连带责任。(ST中安维权入口)

虽然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资产状况不佳,但招商证券赔偿能力较强,无疑极大地增加了受损投资者获赔的几率。

2019年5月30日,ST中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决定:责令中安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黄峰等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此外,证监会还对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对涂国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截至2020年10月31日,中安科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68,855,240.71元。

对此,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认为,根据一审判决,中安科受损投资者的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中安消(600654)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及以后因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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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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