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下属公司总经理受贿85万 公司称失去此人影响严重请求轻判
11月12日消息 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第一负责人邹某收受一供应商贿赂近85万元。公司向法院出证明,称邹某某对公司贡献卓著,若失去此核心人才将对公司发展和光学业务产生严重影响,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是欧菲光下属控股子公司。邹某某于2007年3月入职欧菲光,先后任欧菲光电公司生产总监、副总经理;目前系该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中的重要成员、核心技术资深专家,现任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第一负责人(事业群总经理),先后被评为江西省劳动模范、南昌市高层次D类人才,当前邹某某及其团队共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25件(已取得证书54件、待领证书11件、受理中260件)。
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间,邹某某利用其担任欧菲光电影像制造一处总监、副总经理、总处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18次收受供应商深圳华麟电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宁某某的“好处费”,共计84.99万元。
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将邹某某、宁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邹某某向司法机关退缴了上述所有赃款。
宁某某曾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1万元)。该案在审理期间,宁金已被羁押16天。
欧菲光出具书面证明,向司法机关反映邹某某在该公司入职后一直工作在核心的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为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技术价值和经济效益,其组建的欧菲精密光学事业群的镜头业务为欧菲光集团公司未来三年的主要业务增长点,在技术创新、核心客户合作、增加企业产值、创税等方面有重要贡献,并认为如失去此核心人才将对公司发展和光学业务产生严重影响,建议司法机关能够考虑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对邹某某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某身为欧菲光电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84.9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宁某某作为华麟电路公司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公司工作人员钱财共计84.9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法院依法判决,邹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宁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连同前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所判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已缴纳1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邹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84.9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说资本 恢恢)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