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城区遛狗3次即捕杀”,有法律依据吗
原标题:“城区遛狗3次即捕杀”,有法律依据吗 | 新京报快评
文明养犬不等于一刀切地禁止遛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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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陈广江
11月13日,云南昭通威信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通告称,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一旦发现,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因“城区禁止遛狗,违反三次捕杀!”等规定偏严苛,当地这份通告一出来,就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舆情后,威信县回应称,正在召集多部门研究此事,“城市管理要规范,但任何事都要依法依规。”
涉事政府部门的回应,无疑给事件留下了转圜余地。回头看此事,当地那一纸规定之所以引发巨大争议,显然跟治理分寸“过犹不及”有关。
城市狗患的严重性及其治理的迫切性早已无需赘言,相关部门出重拳、下猛药无可厚非,但要警惕“越严越好”的治理逻辑。不顾实际,无视规律,一味在“严”字上做文章,最终可能适得其反。
拿当地这份通告来说,禁止在城区遛狗,违反了3次就捕杀,必然会面临合法性层面的拷问。
从上位法看,无论是《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城区禁止遛狗的规定。即使是通告直接依据的《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也是规定“携带其他宠物出户的,应当牵系”“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养”。
更何况,公开资料显示,昭通市曾出台一份《昭通市养犬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这就意味着,只要当地居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证,遵循了拴绳等规约,那遛狗权利就该得到保障,而不容随意侵犯。
再就遛狗3次就捕杀而言,现实中,有些地方会出于消灭传染病的目的组织当街捕杀流浪狗,这也动辄引发争议。捕杀系上了狗绳的宠物狗,只会激起更大的争议。事实上,“违反三次即捕杀”几个字暴露出来的肃杀气和血腥味,也让人心理上产生不适。
再者,紧随这份通告而至的问题是,“城区禁止遛狗”的规定该如何落实?难道相关部门不分白天黑夜上街监管吗?那样显然会消耗太多的监管资源。
说到底,出台一项规定或政策,首先要考虑其合法性与可执行性,说一千道一万,合法才是前提,管用才是硬道理。遗憾的是,个别地方在治理城市狗患的问题上陷入了“越严越好”的怪圈,甚至严到了脱离实际的程度,最终沦为纸上谈兵。
无独有偶,2018年10月底,云南文山市发布《关于加强文山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其中“早上7点至晚上22点禁止遛犬”的规定引发热议,被网友称为“史上最严遛狗规定”,结果也曾遭到难以执行的质疑。
民众苦狗患久矣,治理狗患迫在眉睫,随着大众对狗患的厌恶情绪与日俱增,很多城市管理者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但要看到,治理城市狗患的手段再怎么强化,都不能逾越“合法”的底线,都得注重“可操作性”。
文明养犬不等于禁止遛狗,“城区遛狗3次即捕杀”,显然有些过了。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