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12亿亏3.8亿 伪造金融办文件稳客户主犯判刑12年
原标题:21说案|集资12亿亏3.8亿 伪造金融办文件稳客户,主犯判刑12年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大专文化的扬州鼎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鼎耀”)、江苏鼎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鼎耀”)法定代表人吴胜通过召开酒会、手机APP等线上线下方式近3年间非法集资超过12亿元,因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以来,吴胜等人以江苏鼎耀等多家公司名义先后在江苏、安徽等11个省、自治区设立36家分公司,诱使他人投资,并承诺还本付息,年化收益率为10%至13%不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参与人4087名,其中亏损人员2349人,尚有本金近3.8亿元未归还。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为取得投资人信任,吴胜还伪造了不动产权证、他项权证、借款合同以及三份金融办文件;且以中央金融督察组检查为由搪塞分公司的兑付异常情况。
集资参与人4087名
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份以来,吴胜先后在扬州市广陵区文昌路2号环球金融城、扬州市邗江区翠柳苑现代广场等地租赁办公场所,招聘封某文、陶某忠、吴某、王某乙等人为工作人员,设立或实际控制扬州鼎耀、江苏鼎耀等,并以江苏鼎耀名义先后在江苏、安徽等11个省、自治区设立36家分公司。
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吴胜隐瞒扬州鼎耀、江苏鼎耀等均无正当经营活动的真相,虚构募集资金用于扬州天升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升隆”)发放贷款的事实,通过召开酒会、推介会、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以线上、线下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具体模式为:集资参与人根据投资期限长短不同,选择江苏鼎耀推出的4种理财产品,分别为“单季盈”(投资期限3个月,年化收益10%,到期还本付息)、“双季丰”(投资期限6个月,年化收益11%,到期还本付息)、“鼎耀宝A”(投资期限12个月,年化收益12%,每月付息,到期还本)、“鼎耀宝B”(投资期限12个月,年化收益13%,到期还本付息)。
集资参与人选择线下投资的,与分公司业务员签订投资合同,并通过POS机刷卡或直接转账方式支付投资款;集资参与人选择线上投资的,签订合同、支付投资款、收取到期本息等均在江苏鼎耀的“鼎耀聚财”APP上进行,江苏鼎耀将到期本息汇入集资参与人指定账户。
判决书显示,扬州鼎耀、江苏鼎耀及其关联公司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公司职工工资、业务人员高额提成、业务支出及被告人吴胜个人挥霍,并未用于天升隆发放贷款,也无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截至今年4月15日,涉案公司非吸业务共涉及36个分公司,投资者4087名,总集资金额超过12亿元;亏损人员2349人,该部分人员集资金额近8.8亿元,已兑付金额近5亿元,集资亏损金额3.8亿元。案发后,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吴胜OMEGA手表1只、白色手镯100个、现金85675元。
伪造三份金融办文件
判决书显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吴胜曾指使他人伪造公司正常营业假象、“债权匹配”、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抵押合同等文件,以及抵押车辆存放场所供集资参与人参观。
据吴胜供述,为获取投资者信任,让投资款有“出口”,2017年5、6月,其从鞠某处过户了天升隆,雇佣了吴某、王某乙等人办公,制造天升隆正常营业的假象;带客户到天升隆去参观,由王某乙宣讲公司开展放贷业务的情况,吴某把一些不动产权证、他项权证等拿给客户看。不过,这些证件是其通过他人伪造的,伪造这些材料是为了稳住客户,隐瞒公司资金出问题的情况。
而所谓“债权匹配”,具体做法是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彭某定期告诉其投资者数额,其让吴某伪造借款合同、不动产证,再由吴某将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合同、不动产证一起交给彭某,彭某将投资者的投资款匹配到这些伪造的借款人头上。但这些“债权匹配”都是虚假的,目的是让投资者放心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吴胜还曾伪造过三份金融办文件,均是其联系办证小广告上的人员办理的,目的是为稳住客户。
2017年4月,江苏鼎耀以扬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名义伪造《关于同意江苏鼎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谎称市金融办已原则上同意鼎耀信息公司备案,并向集资参与人出示以获取信任;2019年5月,在江苏鼎耀出现兑付危机后,吴胜以金融办的名义伪造《通知》《保证金确认回函》两份公文,谎称江苏鼎耀已按照金融办要求缴纳2000万元保证金至专项账户。
一位证人朱某甲还证言,2019年4月26日,江苏鼎耀兑付异常,其团队未兑付资金大概有1400多万元,吴胜告诉其因中央金融督察组检查暂停兑付。
认定集资诈骗近3.8亿元
判决书显示,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扬州分所对上述非法集资案件出局了两份专项报告及说明。其中一份专项报告认定,该案件总集资金额1222051432元,集资参与人中亏损人员总集资金额884816235元,已兑付金额504589918.02元,集资亏损金额380226316.98元,公诉机关据此当庭将指控的被告人吴胜的集资诈骗金额变更为380226316.98元,被告人吴胜及其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根据集资参与人中亏损人员的集资总额,扣除已兑付金额,从而认定集资参与人的亏损金额,这一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据此认定被告人吴胜的集资诈骗金额为380226316.98元。
判决书还显示,吴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胜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吴胜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最后判决:吴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处理后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作者:李愿,实习生郝宁)
责任编辑:潘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