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社论:人脸识别技术法律缺口亟待补上
随着人脸识别等新兴技术的普及并走进万千大众的生活,围绕技术运用的争议越来越多,法律界人士呼吁改变法制建设滞后现象。
近日,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此前,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中的指纹识别入园变更为人脸识别入园,被用户郭兵告上法庭,杭州富阳区人民法院判令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D 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在庭后均表示将会上诉。
郭兵是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出身,此前在北京还有一位对小区、地铁等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说“不”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
不过,相比专业人士的较真,普通市民对生活中的这些现象还显得比较“沉默”。应该说,人脸识别是当前最伟大的技术之一,集成了人工智能、机器识别、模型理论、视频图像处理等多种专业技术,是生物特征识别的最新应用。所依赖的是每个个体的生物特征,被称为“人体密码”。与数字密码不同,生物特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等特点,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在某种意义上,生物特征是最后的防线。这也意味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也存在相应的风险。比如,如果操作不当,或者被有心人采集、出售、应用,甚至被拿来冒名身份。
这样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近期发布的《人脸识别应用公众调研报告(2020)》显示,有九成以上的受访者使用过人脸识别,有六成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有滥用趋势,还有三成受访者称,已经因为人脸信息被泄露和滥用而遭受到隐私或财产损失。更离谱的是,有的人因为自己与性犯罪有关的人人脸相似而被张冠李戴。郭兵也提到,仅在浙江今年就发生了数起人脸识别技术引发的犯罪案件。
目前这一领域的监管现状是,现有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明确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过,由于进入门槛不高、成本低等原因,几乎任何单位、任何场所都可以用,这就造成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一旦造成泄漏甚至危害当事人的情况,影响将是终身的,企业即便愿意负担,一旦案例较多恐怕多数企业赔偿难以覆盖损失。
因此,对于企业收集面部识别信息需要何等资质,以及违规收集相关信息将面临怎样的处罚,也急需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不能放任随便一家企业都可以收集相关信息,这对风险的控制极为不利,一旦风险爆发,再去挽回要花的成本可能会非常高。今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不得不说的是,虽然这个行业前景广阔,某种程度上能提高社会运行效率,但在系列监管和法律制度补齐之前,为警惕风险事件频发造成的负面影响,应暂缓面部识别技术的推广和普及速度,待相关短板补齐后,风险能够控制,再放行也为时不晚。
同样重要的是,普通大众也需要树立和加强对个人信息的防护意识,不能把存在的就当成合理的,而不问其源头是否合法、合规。希望在法律专业人士的一再较真后,监管和法制的缺口会随之补上,民众的防范意识也将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