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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卷烟厂原副厂长公款陪中烟实业原副总情人旅游40余次获刑

澎湃新闻2020-12-04 14:00:501

原标题:判决书:烟厂副厂长公款陪中烟实业原副总情人旅游40余次获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李光磊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其中透露,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卷烟厂原副厂长李光磊曾先后40余次陪同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原副总经理王殿贵的情人旅游,花费40多万并在单位核销。

判决书显示,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光磊任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期间,负责单位接待、采购及办公室发生的费用报销及审核等工作,其利用上述工作的职务便利实施了贪污、受贿犯罪。其中,贪污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543263.33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在2004年6月至2015年3月,李光磊在时任哈尔滨卷烟总厂党委书记、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某的授意安排下,先后40余次陪同王某的情人胡某及胡某亲属刘某等人到北京、上海、深圳、珠海、三亚等地游玩。后经王某审批同意,李光磊以虚列招待费、住宿费以及用单位职工名字打印假机票等方式陆续将上述游玩所花费的机票款人民币422830元在单位核销。

此外,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李光磊与王某、胡某三人连续六年在北京友谊医院进行体检。上述三人的体检费用,除2013年系王某个人支付外,其余五年均经王某审批同意后,由李光磊以招待费的名义在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销,共计人民币50433.33元。

2012年7月,李光磊陪同王某、胡某等人去韩国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后经王某审批同意后,由李光磊以招待费的名义在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核销。

此外,2009年至2012年,李光磊利用其负责单位采购业务的职务便利,让其好友高某以哈尔滨长滨服饰有限公司的名义给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单位招待所需的酒水及礼品。为感谢李光磊的帮助,高某先后于2010年3月4日、2011年1月15日向李光磊银行卡转款共计人民币104888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光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提到的“王某”为烟草老总王殿贵。今年6月15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王殿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工业和信息化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指定,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对其立案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王殿贵,1990年7月起先后任绥化卷烟厂生产副厂长、销售副厂长,绥化卷烟厂厂长,哈尔滨卷烟厂党委书记、厂长,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兼任哈尔滨卷烟总厂党委书记、厂长,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2017年2月退休。曾当选全国人大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代表。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0年,王殿贵在接受杂志采访时说,国有企业必须有一个好厂长,国企的厂长必须有较高的思想觉悟。“要图个人利益、要想发财,就不能当国企厂长,要当国企厂长,就只能有事业心,不能有私欲。”2005年的全国两会上,作为人大代表,王殿贵还曾表示,对国企高管的监管在行为公开化、透明化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内部职工的监督,才能进一步杜绝国企管理层贪污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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