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上交所打击财务造假 对*ST金钰及实控人纪律处分
原标题:零容忍:上交所打击财务造假,对*ST金钰(维权)及实控人纪律处分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针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ST金钰,600086)及其实控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财务造假违规行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再次体现上交所“零容忍”查处恶性违规的态度。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翡翠行业的一家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市场禁入决定书》,*ST金钰连续多年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涉及金额巨大,导致涉案定期报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多个主要科目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对公司业绩影响重大,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上交所同步启动了纪律处分程序,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对公司财务造假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惩戒,对公司实控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上交所对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10年,对分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组织、知悉、参与虚构销售交易的三名副总裁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5年,并根据时任董监高的职责范围及履职情况,对其他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的处理。
具体来看,在*ST金钰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四项违规事项。
一、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公司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与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构销售和采购资金流。
第一,虚构销售交易。
姐告宏宁控制19个银行账户,将来源于或流经*ST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或银行账户的资金47,930.19万元,通过上述中转方和名义供应商账户转入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张某梅六名名义客户账户,再控制上述名义客户账户支付销售交易款项,资金最终回流至姐告宏宁,上述资金流转构成资金闭环。同时,综合考虑合同签字情况、履行情况、交易主体适格情况等,姐告宏宁与上述六名名义客户的翡翠原石交易合同系虚假合同。*ST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资金流及销售合同等,虚构上述销售交易。
第二,虚构采购交易。
为使资金顺利从*ST金钰及其控制的公司转入名义客户账户,姐告宏宁在2016年至2017年伪造与李某退、蒋某东、宝某明、吴某龙、杨某荣、董某先等六名名义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虚构采购交易。姐告宏宁向上述李干退等六名名义供应商支付81,818.12万元采购款,其中39,789.59万元通过中转方账户转入名义客户账户。*ST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上述采购交易的资金流及采购合同等,虚构上述采购交易。
二、2016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保某、李某青、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4,169.09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宝某明、董某先、蒋某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20,104.02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ST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
三、2017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度,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29,487.1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姐告宏宁通过上述伪造采购合同等方式,虚构与李某退、吴某龙、宝某明、董某先、蒋某东、杨某荣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61,714.1万元。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和采购交易,*ST金钰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9,487.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1,038.9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8,448.2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59.70%。
四、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上半年,姐告宏宁通过虚构销售合同及现金流等手段,虚构与普某腊、凤某、张某梅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2,000万元,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和真实性,交易中的收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应予以确认。同时,*ST金钰2018年3月形成应收账款7,72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余额。通过上述虚构的销售交易,*ST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2,000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100万元,虚增应收账款7,720万元,同时导致虚增利润总额7,900万元,占2018年半年度报告利润总额比例为211.48%。
公司连续多年主要科目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严重失实,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时任副总裁杨媛媛、曹霞分管采购、销售、财务工作,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规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时任副总裁尹梦葶分管财务工作,知悉并参与违规行为,上述人员是对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副总裁高国旭等主管相关工作,未及时发现、预防违规行为,时任董事刘福民、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时任监事李春江、陈香兰、周凡鹭、孙敦标,时任总裁张文风,时任副总裁彭卓义、雷军、姜平、王志昊,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公司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赵宁,时任副总裁杨媛媛、曹霞、尹梦葶、高国旭,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宋孝刚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独立董事张兆国、万安娃,时任董事刘福民,时任副总裁彭卓义、王志昊、雷军、姜平,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雅清,时任总裁张文风,时任监事李春江、周凡鹭、陈香兰、孙敦标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认定赵宁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杨媛媛、曹霞、尹梦葶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继续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围绕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首要目标,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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