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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宝”事件处罚落地 律师评析法律责任

新浪财经综合2020-12-10 15: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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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5日,中国银行(维权)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保监会”)就“原油宝”产品事件对中国银行及相关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国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存在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表现为:产品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审慎、内控管理不健全、销售管理不合规。(中国银行维权入口)

知名金融证券维权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因中国银行在“原油宝”产品事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为此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 产品管理不规范

1、《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衍生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可见,我国对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着严格的规定。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审查更新各类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等制度和处理程序。2020年4月3日,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发布公告,允许能源期货合约价格以负值结算。此修改放大了交易风险,中国银行未及时评估“原油宝”产品的风险,未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措施,致使投资者无法识别出“原油宝”产品风险等级已经上升,不能及时作出有利决策,因而导致损失的产生。

二、风险管理不审慎

1、“原油宝”产品交易时间无法涵盖美国原油期货的交易时间,在北京时间2020年4月20日22点,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交易系统便停止交易,冻结了投资者的全部操作行为,投资者无法进行操作。

2、移仓时间不合理。未考虑期货合约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能发生的因流动性极低产生的非理性波动风险,其他商业银行大多在4月14日至17日进行了移仓,只有中国银行将移仓时间定在4月20日。

三、内控管理不健全

《衍生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与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相关收益与员工薪酬及其所在部门的利润目标及考核激励机制简单挂钩。《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国银行存在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这很容易导致销售人员为了盈利而作出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同时中行内控管理还遗漏了全球市场部对私产品的销售管理,产生了内控管理的漏洞。

四、销售管理不合规

如:中国银行不仅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来销售“原油宝”产品,并且公开宣传“投资小白可以买、好玩有趣又可以赚钱”等夸大性、片面性的宣传语;而推介材料中对于“原油宝”产品风险的描述,篇幅少得可怜,极易让投资者误认为“原油宝”产品风险低。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时要履行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以及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等级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适当性义务包括:适当推介、风险揭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九民纪要》规定:在确定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内容时,可以参照适用相关部门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作出的监管规定。银保监会也是依据法律和监管的相关规定,认定中国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因中国银行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且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在整个“原油宝”产品事件中存在过错。若中国银行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部分投资者不会作出购买“原油宝”产品的决策,相关损失也就不会发生。如果不是中国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也不会导致投资者产生相应的损失。中国银行的过错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国银行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在2020年4月20日晚10点前买入中国银行原油宝2005期合约产品,并且在此后结算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金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目前正在代理原油宝投资者诉中国银行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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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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