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出重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原标题:“零容忍”“出重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助力诚信社会建设”为主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成立以来与巡回区各级法院共同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郃中林、黑龙江高院副院长陈喜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王富博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最大“罚单”
发布会上,郃中林介绍了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处理情况。
对涉及虚假诉讼的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63名被冒名购房者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合计罚款6300万元,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同时,法院将各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人民法院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对待虚假诉讼行为,坚决‘重拳出击’。”郃中林表示。
“我们将始终秉持公平公正、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护各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陈喜平介绍,在这批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以雷霆手段,对有关组织造假的失信企业开出巨额罚单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正是为了厉行法治、刮骨疗毒,树立诚信交易、诚信诉讼的鲜明导向。
针对该批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为何没有能在执行异议审查或者一审审理时发现这一疑问,王富博回应,精准识别一直是虚假诉讼的治理难点。民事诉讼中,法官没有侦查权,只能对证据进行书面审查。这批系列案件中行为人对证据进行了全面造假,包括出具了假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缴费证明等,法官进行常规审查难以及时发现虚假。
“逐步发现真实符合案件审判规律和认识规律,案件审理过程是一个不断去伪存真、深化认识的过程。”王富博表示,今天发布的系列案件中当事人身份并非全都是伪造的,存在相当一部分真实的购房者异议人,在审查初期,材料积累不够的情况下,较难发现自相矛盾之处,随着案件累积,越来越多的破绽漏洞显现,虚假诉讼被识破甄别出来的概率自然就会加大。
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
当前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类型日趋广泛,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反映尤为明显。
据统计,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虚假诉讼犯罪案件826件,是2014年的118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2779件,是2014年的17.7倍。
郃中林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自建庭以来,将“恪守诚信诉讼”作为庭训之一,强化防范惩治意识,积极依职权调查核实,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审理了包括上海欧宝与辽宁特莱维借款纠纷案,夏某在与刘某某、某建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等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虚假诉讼案件。
“这些案例体现了第二巡回法庭一以贯之倡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诉讼案件程序正义的态度,坚决让不守诚信、不遵规则的当事人自食其果。”郃中林说。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辖区地方各级法院也积极作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郃中林在发布会上介绍了辽宁、吉林、黑龙江省三家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虚假诉讼行为的工作做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梳理了十一项虚假诉讼表征作为审查识别重点,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有关程序衔接机制,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打击虚假诉讼和“套路贷”专项行动,严格落实立案阶段风险告知义务,对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重点案件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查询原、被告其他涉诉、涉执行情况,并随卷移送业务庭,对需要着重审查的重点案件以及在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甄别虚假诉讼作出具体规定,从立、审、执各环节强化审查。
黑龙江高院把治理打击虚假诉讼、加强诚信社会建设作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发《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下发《关于加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工作的通知》。
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
郃中林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将继续把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作为服务和保障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重要工作,与巡回区地方各级法院一道,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完善防范机制,提升甄别能力。建立“立案预防、审判核查、执行反馈”的立体防范机制,研究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规律,加强对下指导和审判指引。同时积极探索在巡回区内建立虚假诉讼人名单制度和公职人员、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行为通报制度,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将虚假诉讼拒之门外。
二是严格依法办理,惩治救济并重。严惩各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和后果施以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责令虚假诉讼参与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努力将关口前移;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处理。同时,积极研究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途径。
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联通共享,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结果反馈机制。
四是广泛宣传教育,引导诚信诉讼。大力开展法治宣传,通过集中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制作普法短视频、开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虚假诉讼危害的认知,引导教育人民群众依法诉讼。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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