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违法放贷,新疆一农信社原党委书记获刑16年
原标题:受贿后违法放贷,新疆一农信社原党委书记获刑16年
违法发放贷款1735万元,截至案发通过诉讼等途径仍有1645万元贷款未归还——新疆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胡达拜提·买买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新31刑终344号]显示,胡达拜提·买买提,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职务侵占罪,经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6日被塔什库尔干县公安局逮捕。
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
一、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1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胡达拜提·买买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发放贷款、承揽广告业务、工程承揽、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30次收受20人所送财物共计359.4979万元,其中索要9次共计156.4979万元。
二、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达拜提·买买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信贷有关规定,授意塔县农信社相关工作人员规避信贷审查审定程序,放弃风险核查,违规发放16笔贷款,共计1735万元,造成信贷经营风险。
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3年12月,被告人胡达拜提·买买提利用担任塔县农信社党支部书记、理事长职务便利,授意时任塔县农信社主任阿某以发放加班费和报销油票的名义从塔县农信社办公经费中套取47.2719万元现金,将其中的23.5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一审判决为:一、被告人胡达拜提·买买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二、被告人受贿的359.4979万元予以追回上缴国库(已缴纳的50.3819万元包括在内);被告人侵占的23.5万元予以追缴(回)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原审被告人胡达拜提·买买提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案中,胡达拜提·买买提在塔什库尔干县监察委员会调查过程中已缴纳50.3819万元赃款,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违法发放贷款损失90万元已追回。截至案发,其违法发放贷款1735万元,通过诉讼等途径仍有1645万元贷款未归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胡达拜提·买买提身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利用其担任塔什库尔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信用社财物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