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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向林州重机索赔 可追加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共同被告

新浪财经综合2020-12-21 17: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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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2020〕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进行了处罚。处罚事由是兴华所审计的林州重机(002535)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在审计林州重机2017年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为此证监会对兴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18万元,并处以236万元罚款;并对签字会计师也作出给与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先前,林州重机因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已经被证监会处罚。(*ST林重维权入口)

基于上述事实,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入驻律师,代表中小股民维权的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自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买入林州重机,且2019年11月22日及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而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联系律师向林州重机和兴华所等被告提起索赔。在林州重机目前经营不佳的情形下,如果兴华所能承担赔偿责任,对股民索赔非常有意义。

证监会在对林州重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林州重机在 2017 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子公司林州朗坤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的共计 206,918,779.16 元在建工程进行了合并披露,导致林州重机 2017 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 2.07 亿元,虚减预付账款 1.95 亿元;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 11,244,131.28 元,虚增利润总额 11,244,131.28 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48.72%,导致林州重机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志旺律师认为,目前林州重机和兴华所最终被证监会处罚,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向上市公司和审计机构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律师声明: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志旺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经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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