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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罕见接“廉洁”罚单 四宗违规直指廉洁管理不足

新浪财经综合2020-12-21 18:5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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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罕见接“廉洁”罚单,四宗违规直指廉洁管理不足,董事会未制定廉洁目标,员工廉洁考察不足…

来源:财联社

财联社(深圳,记者邹晨辉)讯, 因存在四宗违规事项,此前在研究领域“招兵买马”而备受市场关注的红塔证券被责令整改。

12月21日,云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红塔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因存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等四宗违规事项,红塔证券被云南证监局责令整改。自《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出台以来,罕有罚单出现,红塔证券所接“廉洁罚单”,处罚之细致,给行业高敲响了加强廉洁管理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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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红塔证券违规事件频出。先是今年9月,因违反相关规定,红塔证券股自营账户于今年9月8日起至明年3月7日被列入限制名单。此前因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违规,红塔证券被出具警示函。

红塔证券四宗违规被责令整改细节

根据云南证监局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对红塔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红塔证券存在以下四项违规行为:

一是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处罚决定中提到,《红塔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未对廉洁从业作出规定;《红塔证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

二是公司董事会未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

三是在员工离职办理流程中,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四是公司未对股东方开展廉洁从业的辅导和宣传工作。

云南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 145 号令)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 145 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云南证券局已决定对红塔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已经各项规定逐一作出详解

财联社记者梳理发现,证监会已对上述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等规定作出一一详解。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第145号令)第四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此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等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七条还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告知相关方应当遵守廉洁从业规定。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则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

此前已经多次违规遭罚

今年来,红塔证券研究所发力研究业务,已在证券分析师人群中大量招兵买马,被市场人士广为关注。

中证协公开信息显示,前华创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兼大宗组组长任志强(金麒麟分析师)已在今年11月23日登记注册为红塔证券分析师,担任红塔证券研究所所长一职。此外,粤开证券前研究院院长李奇霖也已经加入红塔证券研究所,担任红塔证券研究所总量组组长。

但与此同时,因频频违规,红塔证券今年来已多次被罚。

今年9月7日,中证协表示是,决定对在科创板“赛科希德”新股发行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存在违反《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股票配售对象——红塔证券自营账户列入限制名单,限制起始日期为2020年9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

这对于红塔证券打击不小。公开信息显示,自营业务已成为红塔证券第一大收入来源。红塔证券半年报显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实现收入12.73亿元,同比增长147.10%,对营业收入贡献占比超过50%,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4.56亿元。

今年6月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对红塔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红塔证券在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信息系统化监控不到位,公司风控系统未设置关联交易额度风控阈值,资管业务通过手工台账审核回购利率偏离情况;

二是债券投资交易人员薪酬递延制度不符合监管要求;

三是债券交易询价活动留痕不到位。

责任编辑:陈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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