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股价坐上过山车 200亿诉讼缠身重组失败风险需警惕
来源:每日财报
作者|郜融莲
近期,安信信托(600816.SH)股价接连上演“过山车”行情,自17日、18日、21日三连板以来,22日开盘继续封板,直至尾盘最后5分钟快速跳水,最终收涨于2.88%,股价报1.43元/股。
据《每日财报》了解,安信信托自今年3月启动重组,重组方为多家公司。但由于重组进展缓慢,负面缠身,其股价一路下滑,12月16日收盘至1.20元/股,与低于1元退市红线仅一步之遥。
截至目前,2020年安信信托共新增33宗案件,涉诉金额为20.54亿元。此外,截至2019年末,安信信托作为被告涉诉案件64宗,涉诉金额173.57亿元。
股价坐上“过山车”,重组计划仍存不确定性
《每日财报》注意到,在近期连续涨停板之前,2020年12月14日、15日、16日,安信信托曾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成交量也有所放大,股价最低收于1.2元/股。
转折出现在16日晚,安信信托发布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同时披露了重组的最新进展。
公告显示,截至目前,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等企业及相关方(简称重组方)已基本完成对安信信托的尽职调查工作,相关各方正就本次重组开展商务谈判。一石激起千层浪,公告一出,立刻引发热议。
据《每日财报》了解,安信信托于今年3月末启动重组,此次重组事宜是由上海电气牵头,上海农商行、上海国盛集团、上海机场四家上海市国企一起参与的,并抽调了部分上海国际信托的员工进驻帮忙。
在重组工作组的协调努力下,目前安信信托的部分违约产品已得到解决和兑付,旗下多个问题产品涉及的同一底层——深圳罗湖项目找到了世茂地产合作,共同向银行申请融资,希望以融资实现信托计划的退出。
这意味着,与之相关的多只信托产品风险化解取得重大进展,规模超百亿。但从安信信托1500亿左右的主动管理规模来看,重组与兑付注定不是短期工作。
按此前报道,安信的收购方有三家,其中,呼声最高的便是上海市本土国企组成的收购团队,也就是以上海电气为代表的本土国企。
此次公告也证实了安信目前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等企业及相关方协商重组方案,该公告只说了重组方已基本完成对安信信托的尽职调查,其他内容还正在商务谈判,能否重组成功还是未知数。所以投资者一定要注意其中风险。
据公开资料显示,上海电气是一家大型综合性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主导产业聚焦能源装备、工业装备、集成服务三大领域,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绿色、环保、智能、互联于一体的技术集成和系统解决方案。
截至目前,上海电气集团总资产3200亿元,营收1417亿元,员工人数近70000人。
昔日“黑马”褪去光环,临近年关再遭“讨债”
安信信托前身为1987年成立的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4年登陆上交所,是迄今上交所唯一一家上市的信托公司。不过,该公司近两年业绩巨亏,产品逾期、连环诉讼不断,曾经的信托“黑马”早已褪去了昔日的光环。
此前10月30日晚,安信信托曾发布2020年三季度报告,其亏损持续扩大。报告显示,2020年前三季度,安信信托实现营收1.17亿元,同比下滑77.83%;净利润为-38.16亿元。之后股价开启“跳水”模式,快速逼近1元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安信信托除重组问题引起市场关注外,临近年关之际,再遭金融机构“讨债”。近期,安信信托发布《诉讼公告》称,该公司于11月25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丹东银行起诉安信信托,讨要约8.6亿元本金和利息。
这个诉讼案要从2016年3月说起,当时丹东银行与安信信托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委托资金总额为6亿元,安信信托将此笔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
丹东银行与安信信托又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安信信托在信托财产存续一定的时间后,将按照丹东银行的通知受让信托受益权,并按照当时的信托财产的实际价值向该行支付对价。
截至目前,此信托计划期限及借款期限均已届满,丹东银行认为安信信托并未如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将其推上被告席。
涉诉金额超200亿,多因“保底承诺”引发
值得一提的是,除丹东银行外,安信信托在2020年至今新增了33宗案件,涉及金额为20.54亿元,此外,截至2019年末,安信信托作为被告涉诉案件64宗,涉诉金额173.57亿元。
也就是说,截至目前,安信信托涉诉金额已超过200亿元。
翻看诉讼记录,2019年度发生的多起诉讼中安信信托就存在以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框架合作协议》或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等形式提供保底承诺等事项的情况。
截至今年6月30日,安信信托因提供保底承诺等原因引发诉讼40宗(存续),涉诉金额178.05亿元人民币。安信信托表示,上述事项或情况均表明可能存在对安信信托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值得注意的是,安信信托兑付问题爆发风险以来,信托保底“刚兑”的法律风向也出现变化,11月14日,最高院正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七部分“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第92条明确规定,“保底或刚兑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实践中,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通常不在资产管理产品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以“抽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管形式如何,均应认定无效。
安信信托的诉讼案也把信托公司非标融资的风险隐患,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模式以及信托产品如何打破刚兑的问题推向风口浪尖。
因提供保底承诺的诉讼案反映出了安信信托内部管理的缺失,而安信信托此次能否成功重组,重组后这些诉讼又将如何解决呢?《每日财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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