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要求辖内金融机构完善股权质押管理
原标题: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健全辖内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银保监局
京银保监发〔2020〕462号
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外资法人银行、辖内各信托公司、辖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辖内各汽车金融公司、辖内各金融租赁公司、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辖内货币经纪公司、属地监管财产保险公司:
近年来,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探索将加强党的领导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主要中资法人机构均已将加强党的领导写入公司章程,违规股权处置工作取得实效,公司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但仍有部分机构党的建设有所缺失,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结合不够到位,部分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仍需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深化首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持续提升辖内机构公司治理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切实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0号)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核心作用
各中小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加强党的领导,强化与主要股东、上级单位、地方政府的沟通,根据自身隶属关系和股权结构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党组织,做到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建尽建。持续规范基层党组织设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部署、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稳健经营、塑造清廉金融文化有机结合。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中小银行保险机构的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设立党组织的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占主体、合资、外商独资的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健康发展。
二、 持续完善制度体系,推动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结合
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中小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和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认真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制定完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制度流程和具体清单,清单中至少应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风险偏好等重大事项。设立党组织的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占主体、合资、外商独资的中小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企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建立双向互动工作机制,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三、 扎实做好自评自查,持续强化股东股权管理
要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和股权与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回头看”有关工作,实事求是做好自评自查工作,不得瞒报、漏报、错报自评自查发现问题。扎实做好自评自查与监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工作,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定期跟进整改进展。加大问责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严重违规问题的问责不得以经济处罚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切实落实股东股权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与股东沟通,及时核实掌握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的动态信息,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探索建立中小股东沟通协商机制,为股东间就行使基本权利开展正当沟通协商创造途径和条件。建立健全与股东的沟通对话机制,积极回应股东关于自身重大关切的问询。商业银行要切实规范股权质押管理,督促股东严格落实股权质押监管要求,按照银保监会关于股权托管工作要求如期完成股权托管与确权工作。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开展股权托管、主要股东评估等股权管理工作。
四、 提升董监事履职效能,扎实做好履职评价
持续健全董监事履职的信息保障机制,探索监事定期与独立董事沟通机制,不得阻碍无法获得正常履职所必需信息的董监事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探索改进董事提名和选任机制,推广累积投票制,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聘范围。商业银行要扎实做好董监事履职评价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履职评价内部制度流程和配套体系,完善履职评价标准。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将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落实情况纳入董监事履职评价体系和高管层考核体系。信托公司要全面开展董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一步提升董监事履职能力。
五、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持续加强员工管理
严格落实绩效考评和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按监管规定设置风险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指标并赋予合理权重,切实保障党务工作、风险管理、内控内审等人员合理待遇,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并严格落实延期支付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内部员工管理,加大对关键岗位人员监督检查频率,严格执行重要岗位人员履职回避和轮岗工作要求。持续落实员工行为规范要求,积极通过家访等途径了解员工“八小时”外行为情况,涵养风清气正的企业文化。扎实做好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应报尽报,防止从业人员带病流动。
六、 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强化外部约束
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公平对待消费者。切实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要求,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流程,有力支持和保障员工依法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确保消费者、员工、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向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渠道畅通。落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质量的管理职能,提高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本通知所称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属地监管财产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和其他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辖内各机构应对照本通知意见要求做好排查工作,并于2021年3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我局。
责任编辑:戴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