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规定正式出炉 1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规定正式出炉,1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近日,银保监会就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下发通知,规定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的条件,要求保险公司严格甄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落实相关管理责任。
8月,银保监会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
11月23日,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提出了“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表明市场发展趋势和监管引领方向。
经过4个月的征求意见,《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
《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自主独立开展保险销售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其直接按照代理销售的保险费计提佣金,不得发展保险营销团队;其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代办
其他公司业务
《通知》明确,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应符合3项基本条件:
一是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保险基本理论和保险产品知识专门培训及测试。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者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二是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未曾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未曾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最近三年内未曾被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三是应具有承担经营风险的意识,有较强的业务拓展能力和创业意愿。
同时,应遵守5项基本业务规范:
一是经保险公司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协助保险勘査和理赔等活动;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其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二是保险公司有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资质的,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其授权可以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但需事前符合销售该非保险金融产品所要求具备的资质。
三是可以按照保险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标识、字号,可以在社区、商圈、乡镇等地开设门店(工作室)。
四是所聘请辅助人员可以协助出单、售后服务等辅助性工作,不得允许或要求其从事保险推介销售活动,不得对其设定保费收入考核指标。辅助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五是应遵纪守法、合规展业,严禁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至七十六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
应严格甄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通知》也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
应严格甄选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确保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具备监管规定的条件;
应建立上下联动的筛选机制;
应搭建由人力、业务、法务等多部门人员组成的综合性面试队伍;
应严格合同签订管理,与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为地市分支公司以上层级。
此外,保险公司应落实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责任。
例如:
应严格以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为根本建立佣金费用体系和考核制度,开发符合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特点的保险产品,科学设置首年佣金分配比例;
应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及时办理执业登记;
应建立专管员制度、加强行为管理,定期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常态化排查,切实防范销售误导、异常行为和案件风险等等。
记者 朱艳霞
责任编辑:潘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