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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违规代客炒股又承诺“刚兑” 江海证券员工被出具警示函

每日经济新闻2020-12-28 17:1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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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黑龙江证监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对彭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据披露,彭世伟在江海证券双鸭山新兴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并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根据有关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最近半年以来,已先后有恒泰证券、中航证券、浙商证券的员工因为违规代客炒股而吃到监管罚单。

江海证券员工吃到罚单

今日,黑龙江证监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对彭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据这份处罚决定披露,彭世伟在江海证券双鸭山新兴大街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并对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黑龙江证监局指出,彭世伟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对彭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据证券业协会的信息披露,彭世伟于2005年7月在江海证券进行执业登记,并与2012年11月将执业岗位变更为投资顾问。

今年9月,江海证券也曾吃到证监会的重磅罚单。当时,证监会发现江海证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交易员资格管理及交易行为管控不足、标的证券和对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规新增通道业务、内部管理混乱、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开展股票质押业务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尽职调查不充分、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

据此,证监会决定处以暂停江海证券债券自营业务6个月、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6个月的监管措施。

对违规代客炒股加强惩戒

从监管此前披露的处罚信息来看,近年来券商工作人员私下违规代客炒股堪称行业的一项顽疾。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最近半年以来,已先后有恒泰证券、中航证券、浙商证券等券商的员工因为违规代客炒股而吃到监管的罚单。

今年6月,恒泰证券潮州城新西路证券营业部员工陈树雄因为在任职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今年9月上旬,证监会官网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黄育洪在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东莞体育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操作客户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亦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今年11月24日,江苏证监局披露了对苏海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缘由为苏海明任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私下接受两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苏海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厉健律师今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老《证券法》”还是“新《证券法》”,均明文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但就惩戒力度而言,“新《证券法》”明显强于“老《证券法》”。

厉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新《证券法》”第210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老《证券法》”第215条规定的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厉律师表示,彭某这个案例,根据黑龙江证监局处罚决定内容分析,证监局适用2014年修订的《证券法》处罚,可见彭某违规行为应该是发生在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施行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适用“新《证券法》”处罚。

责任编辑:逯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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