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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开庭:入动物园刷脸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21世纪经济报道2020-12-29 21:1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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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入动物园刷脸是否合法正当必要?“人脸识别第一案”二审开庭

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12月29日下午,该院开庭审理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该案因动物园入园流程而起的,郭兵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采用人脸识别方式入园,认为园方侵犯隐私服务且合同违约,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对该案一案宣判,法院认为被告“收集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了必要原则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1038元,删除郭兵面部特征信息。 双方随后均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双方就“如何评判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郭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原审判决关于个人信息删除的处理是否妥当”等问题进行讨论。最终,法院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一审判删除郭兵人脸信息

这起因动物园入园流程而起的纷争,被称为我国的“人脸识别第一案”。

2019年4月,郭兵购买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之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因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同时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

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法院曾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以及野生动物世界存在欺诈等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争议焦点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

法院认为,郭兵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

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兵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内容,郭兵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

对于一审判决,原告郭兵曾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一审判决对我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没有支持,我对一审判决的多数认定存在异议,会选择上诉。”同时,野生动物世界也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是否合法、正当、必要?

12月29日下午,该案二审在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郭兵上诉认为,野生动物世界涉及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部分内容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属无效,且野生动物世界在收集使用郭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删除郭兵办理及使用年卡时所涉全部个人信息。

郭兵表示,野生动物世界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方式来强迫接受年卡用户采集生物识别信息,违反了消保法和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的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且无法保障被采集的用户生物信息的安全,刷脸入园的方式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野生动物世界上诉认为,郭兵主张的交通费损失不合理,野生动物世界收集郭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并无不当,无需对相关信息进行删除。

园方表示,收集郭兵人脸信息符合消保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的合法、正当、必要及消费者自愿原则。野生动物世界在郭东教授知情同意情况下,收集使用及个人信息具有合法性。同时,收集和使用年卡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提升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具有重大性,为了提高年卡用户入园识别效率具有必要性。

杭州中院表示,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前会议的基础上,就“如何评判野生动物世界收集使用郭兵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含野生动物世界相关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部分内容是否无效、野生动物世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原审判决关于个人信息删除的处理是否妥当”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法院宣布,该案二审结果将择日宣判。

(作者:张雅婷,实习生钟焯 编辑:曹金良)

责任编辑: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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