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大学生未牵狗绳竟打死他人,被判10年
原标题:青浦一大学生未牵狗绳竟打死他人,被判10年→
遛狗不牵绳子
不料却因狗吠产生纠纷
最终引发了两家人的悲剧
这一桩2018年的“旧闻”
已于去年6月18日一审宣判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我们先简要回顾一下
这起悲剧的起因经过
2018年8月23日晚,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练北新村内发生一起冲突。时年21岁的在校大学生张某某因遛狗未牵狗绳与被害人屈某及其女儿周某发生争吵,张某某之母闻讯赶到现场后也争入争吵,并率先动手殴打周某,导致双方冲突升级开始互殴。
期间,张某某对屈某拳打脚踢致其倒地,并数次蹬踹其胸腹部,后被他人劝阻制止。当晚8时许,120急救人员赶至现场,屈某已当场死亡。
这起因遛狗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案已于2020年6月18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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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详细还原了
案发当时的冲突经过
▽▽▽
被告人张某某的母亲在证词中说,当天18时许,母子二人回到家中,家中养的一条狗一直在叫唤。她便打开铁门,让狗出去拉大便,听到狗在外叫唤起来,便让儿子张某某出去看看。没过多久,她又听到外面传来儿子和其他人的争执声,这才出门查看。
“我到了小区里,就看见有一对父女在和我儿子吵架,大致原因是我家的狗乱叫,吓到了对方小姑娘。对方小姑娘有点责问的语气在问我儿子:你家狗怎么乱叫的。我儿子就回答:狗乱叫怎么了,又没有咬到你人。对方姑娘说:咬到人就来不及了。”张某某的母亲说,双方争吵过程中言辞越来越激烈,逐渐动手互相推搡起来。期间,她看到儿子张某某踹了被害人屈某一脚,“他就往后摔坐在地上,大概坐了有一分钟左右,期间姑娘一直扶着她父亲。但是不知道对方男的怎么坐了一分钟突然倒地了。”
屈某的女儿周某表示,当天她到小区快递柜取快递,突然见一条体型较大的狗朝自己冲来。她感到害怕,便打电话喊父亲屈某下楼。取好快递准备离开时,那条狗还在冲着父女二人叫唤,屈某就用练塘话说了一句:“这个死人狗!”张某某听到了这句话,冲着这里喊:“咬到你了伐?咬到你了伐?咬到,我就把它打死!”
没过一会儿,周某看到张某某的母亲走了过来,劝两边不要吵了,但是张某某态度依旧恶劣。“随后我就说了一句:那就是你没有素质!那名男青年就回嘴:谁没有素质?你自己没有素质!”周某承认,当时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连带着一开始来劝架的张某某母亲也吵了起来。
另一位小区居民何某某则表示,原本两拨人都已经要分开了,这时他听到周某说了一句话:“人也没有像样,还养狗。”话音刚落,张某某的母亲十分激动,冲上去打了周某一记耳光,之后双方便互相拉扯厮打起来。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有自首情节
张某某本人起诉指控的
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希望从轻处罚
张某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本案系张某某一时冲动引发,被害人屈某也有一定过错。且屈某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他的死亡原因是胃内容物返流致吸入性窒息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属于偶发性激情犯罪;其系初犯,在家庭、学校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张某某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请求法庭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的起因及被害人死亡原因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决定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如今
上海在大力倡导文明养狗的同时
也像整治交通违法行为一样
采取现场执法模式
处罚各类违法养犬行为
去年7月,记者从上海公安部门获悉,警方将重点加强对携犬外出未束牵引带、携带大型犬外出未戴嘴套、携犬外出未悬挂犬牌、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且不听劝阻等“三未一进”违法养犬行为的查处力度,启动行政案件当场处罚模式,简化涉犬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针对适用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的,民警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相关链接:市民应自觉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养犬人具体需要遵守哪些行为规范?上海警方表示,在为犬只依法免疫、登记办证的基础上,还应自觉遵守下列养犬规范:
1、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2、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3、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养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
5、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6、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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