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隐瞒患艾滋被撤销婚姻,当然不是歧视
原标题:马上评|隐瞒患艾滋被撤销婚姻,当然不是歧视
进入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宣判。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为恋人关系,2020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但直到结婚登记之后,江某才向李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最终证明李某并未被传染,李某仍决定终止妊娠并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上海闵行区法院依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新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一新增的“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条款,正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公民权利的全方面保护,从另一个维度保障“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的前提,是双方意思达成一致,而不是基于欺骗、隐瞒,哪怕是艾滋感染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有权利缔结婚姻,这是基于自由意志、“自担风险”。
之前,《婚姻法》将“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婚姻无效”的情形,这样的安排从法理上说的确有欠妥当之处,不够尊重婚姻双方的意思自治。所以,新《民法典》改成了“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条款,一是存在“隐瞒”,二是不是由国家强制宣布“无效”,而是当事人通过诉讼撤销婚姻。能不能接受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还愿不愿意把日子过下去?这由自己来拿主意。
在这起“隐瞒疾病”的第一案中,江某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明知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却还是向爱人刻意隐瞒,直至女方怀孕、登记结婚之后,才告知其真相,其主观恶意较大,导致对方长期陷于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严重健康风险之中。江某明显对这份家庭关系以及胎儿生命健康极端不负责任,也严重侵害了女方婚姻的自由。这种隐瞒也违背了《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这次由闵行法院依法撤销婚姻,保护了当事人权利,也是向一些通过“隐瞒疾病”骗婚的主体发出警示。
还要注意到,本案涉及到艾滋病感染者,也有些人认为这样的撤销婚姻是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特别是,近年来,U=U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相当多的认可,有人借此认为,如果感染者的病毒载量“持续测不到”就不算“重大疾病”,就不应该撤销婚姻,更借此反对云南等地方立法中要求对艾滋病感染的配偶或者性伴侣强制披露。在上海这起案件当中,男方提出抗辩理由也是“自己的艾滋病已经不在传染期”。
所谓U=U,即“持续测不到=不具有传染性”,指的是按规定服药治疗的HIV感染者,达到病毒载量检测不到,就能保持健康,并且没有将病毒传染给性伴侣的风险。目前U=U已经得到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美国CDC等机构的认可。
但是,U=U作为医学学说,和向感染者配偶披露,以及“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民事立法并没有直接矛盾。即使是按U=U,既然“不具有传染性”,为什么不向配偶披露,为什么要在婚前隐瞒呢?
不歧视艾滋病感染者,不是“赋予”艾滋感染者欺骗、伤害他人的权利,特别是侵害的还是妻子、恋人以及胎儿等“最亲密的人”。这只会走向平权的反面,也会毁掉社会平等对待艾滋病感染者的价值底线。曾参与《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的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童吉渝说,在HIV感染者家庭中,单阳转双阳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一些感染者(男性)隐瞒事实,妻子在未知的情况下感染并怀孕,由此造成母婴传播风险。
艾滋病人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当其“权利”侵害他人的正当权利时,也就不应该得到保护。人民至上的立法、司法原则,体现的是对所有人的公平保护,而不是对所谓“政治正确”标准的亦步亦趋。隐瞒患艾滋被撤销婚姻,这当然不是歧视。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