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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2副,原内蒙古银监局3领导同日被开除党籍

新京报2021-01-25 20:17:040

原标题:1正2副,原内蒙古银监局3领导同日被开除党籍

1月25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监委消息: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被开除党籍。

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

经查,薛纪宁违反政治纪律,落实党中央金融工作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放弃监守职责,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助推包商银行严重信用风险,造成恶劣影响,违背中央设立村镇银行政策初衷,违规审批,致使当地村镇银行发展偏离政策定位,出现严重风险;罔顾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带头违法乱纪,给原内蒙古银监局系统政治生态造成严重损害;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转移、藏匿、销毁赃款赃物;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为其子换取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出入高端会所,违规收受贵重礼品,违规兼职取酬,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其子谋利。违反组织纪律,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被监管机构信贷业务。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薛纪宁利用监管职权和职务影响,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办理、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单位和个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指出,薛纪宁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目无法纪,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背心离德,罔顾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弃守监管职责和风险底线,助推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严重风险,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履行管党治党第一责任,带头严重违纪违法,所作所为带坏队伍、败坏风气,其任职期间班子成员发生“塌方式”腐败,严重毒化原内蒙古银监局政治生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从甘于被“围猎”到主动求“围猎”,贪腐渎职触目惊心;家教不严、家风不正。

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

经查,宋建基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伪造、销毁、转移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违规安排亲属购买被监管机构职工住宅获利,以指定价格将自有房产售予被监管机构获利,违规兼职取酬;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亲友在入职、调动、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违反工作纪律,滥用监管职权,违规签批各类监管事项,放弃监管职守,放纵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违规审批被监管机构增资扩股,违规审批设立村镇银行;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展期、利息减免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谋取利益并索要和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通报指出,宋建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毫无党性原则,理想信念崩塌,纪法意识淡漠,无视党中央关于金融监管的方针政策,弃守监管防线,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靠监管吃监管,靠机构吃机构,利用监管职权谋取私利,与不法利益集团相互勾结、捆绑利益,甘当“内鬼”,长期对内蒙古自治区内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准入审批、贷款业务等“大小通吃”,收取巨额贿赂;忘却初心,玩物丧志,长年沉迷收藏古玩奇石不可自拔,大量收受钱款满足“雅好”挥霍;“亲”“清”不分,与监管对象“勾肩搭背”“猫鼠一家”,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之机,大肆敛财;为亲朋好友谋利,随意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造成恶劣影响。

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

经查,陈志涛违反组织纪律,为亲友在金融机构入职、调动、提拔提供帮助;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收受礼品礼金、违规购房、经办企业、投资入股、违规取酬敛财;违反工作纪律,放弃监管职守,违规干预下级单位监管工作;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推广银行业务、引荐监管干部、入股银行机构、协调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陈志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弃守监管职责,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严重损害监管权威和公信力。陈志涛长期插手被监管机构人事工作,为多名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金融机构安排高薪职位;热衷组织、参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宴请,带坏风气;既想当官、又热衷发财,利用逢年过节、子女婚嫁之机,屡屡敛财破纪破法。陈志涛错误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从最初的“小拿小贪”发展至退休前“大捞几笔”。

“政事儿”注意到,薛纪宁、宋建基、陈志涛三人曾在一个班子中共事多年。

2007年,时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副局长的薛纪宁,调任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当时,宋建基和陈志涛均担任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志涛还兼任纪委书记。

2013年,陈志涛退休。一年后,2014年,薛纪宁卸任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2015年薛纪宁退休。2017年,宋建基退休。

三人中,宋建基受贿一案与陈志涛受贿一案均已开庭审理,其中,宋建基被控受贿近2.3亿。

起诉书指控:1995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建基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内蒙古银监局正处级干部、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展期、利息减免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下属、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请托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29204969.22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指控:199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志涛在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副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调动、工作安排、设立分行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381100元,其中16900000元系未遂,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薛纪宁简历

薛纪宁,男,汉族,1955年2月出生,江苏如皋人,研究生学历。1973年7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3年7月至1979年9月,在江苏如皋县新民公社插队;

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学习;

1983年8月至1984年3月,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工作;

1984年3月至1985年8月,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作;

1985年8月至1992年9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司三处副处长;

1992年9月至1994年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镇江分行副行长(挂职);

1994年1月至1997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1997年8月至1998年8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局银行一处处长;

1998年8月至1999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监管二处处长;

1999年12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

2003年11月至2007年8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副局长;

2007年8月至2014年4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十一届政协委员);

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

2015年3月,退休。

2020年6月被查。

宋建基简历

宋建基,男,汉族,1956年11月生,山西定襄人,大学学历,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年7月至2003年12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呼和浩特市分行、呼和浩特商业银行筹备办、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工作;

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正处级干部;

2004年12月至2013年1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局级);

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巡视员;

2017年1月退休;

2016年3月起兼任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副会长,2020年3月辞去该职务。

陈志涛简历

陈志涛,曾用名陈志韬,男,汉族,1953年2月出生,辽宁锦州人,在职大学文化程度,1971年6月参加工作,197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8月至2002年1月,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哲盟分行、扎鲁特旗支行、通辽中心支行工作;

2002年1月至2003年7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监管专员、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系统纪检监察特派员(副局级);

2003年7月至2003年9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筹备组成员;

2003年9月至2004年10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2004年10月至2011年3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兼纪委书记;

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副巡视员;

2013年6月退休。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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