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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处罚落地 投资者维权启动

新浪财经综合2021-01-26 10:3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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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21年1月19日,宁波东力(维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力)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自2018年8月24日被立案调查已有将近两年半时间,中国证监会最终查证宁波东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宁波东力维权入口)

宁波东力与年富供应链重大资产重组情况,2014 年7月至 2018 年 3 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 2016 年 12 月 13 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止)》(以下简称《审计 报告及财务报表》)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 年 7 月 15 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具体涉及到以下三个问题:其一,年富供应链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收入和利润,虚增境外代采业务收入和利润;其二,年富供应链虚增应收款项的情况;其三,年富供应链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以下决定:

对年富供应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李文国、杨战武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

对宁波东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李文国、杨战武、徐莘栋等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宝明律师指出,因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吴宝明律师指出,目前宁波东力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7月1日之间买入,且在2018年7月1日收盘时仍然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吴宝明律师最后强调: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应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3、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责任编辑:陈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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