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春酒厂“老字号”申请二审被驳回 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
历经两年时间,剑南春“老字号”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以失败告终。
2020年12月25日,北京高院发布行政裁判书,对于四川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酒厂”)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一案的上诉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一审北京知产法院和二审北京高院均指出,剑南春申请的商标“剑南老字号”图形组成及“老字號”字样,易被理解为属于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带有欺骗性。二审法院北京高院指出,剑南春酒厂尚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剑南春酒厂“剑南老字号”商标申请被二审驳回
剑南春酒厂2018年12月4日提出商标申请,诉争商标为“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指定使用商品为:烈酒(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白酒;黄酒;烧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
该申请被驳回后,2020年剑南春酒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复审。剑南春酒厂称,其申请注册的第35089173号“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标与“剑南春”具有较强稳定对应关系,系在先商标“剑南老字号”的合理延续。
法院审理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该案中诉争商标“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中含有“老字号”指定使用在酒类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剑南春酒厂称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但剑南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剑南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中印章状“剑南老字号”图形及“老字號”字样易被理解为该商标及其商标权人属于经过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和企业。根据在案证据及剑南春酒厂的陈述,剑南春酒厂尚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因此,剑南春酒厂对于诉争商标的申请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被认定的企业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
2006年4月,商务部印发《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下称《通知》),宣告自2006年起开始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
《通知》指出,为恢复、发展、振兴老字号,商务部组织制订《“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拟在全面收集整理老字号资料的基础上,利用3年时间重新认定1000家“中华老字号”,并以商务部的名义授予牌匾和证书。同时,商务部将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促进老字号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及《中华老字号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华老字号”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2007年颁布了《“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规定未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2006年9月,商务部初步确定434家企业符合“中华老字号”认定要求,其中包括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字号与商标均为 “剑南春”。而本次申请“劍南老字號系出名门一脉相承JIANNANLAOZIHAO”商标主题为剑南春酒厂,后者为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剑南春集团”)持股40%的子公司,不属于经商务部认定可以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文字的企业。
2018年,商务部《中华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以在其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介绍材料中,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准样式的中华老字号标识。中华老字号企业在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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