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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内3位投行人被证监会出警示函 曾在财通证券“共事”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21-01-26 18:59: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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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内3位投行人被证监会出警示函,都来自这家券商

来源:创新业务平台

2021年1月20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重磅宣布对三位投行人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而处罚原因,居然是N年前的项目!

最早的至今已经6个年头!

第一份监管函“点名”的蔡超,是公司债券“17大海01”的尽调项目负责人。原因是其尽调工作中存在两大问题:

一是有关“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存在个别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未取得发行人盖章版原始财务报告等情形。

第二份监管函“点名”的许翔飞,是公司债“16长城01、02”“15金茂债”尽调项目负责人。而其被监管警示的原因,还是因为尽调工作的两大问题:

一是上述项目有关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16长城01”存在个别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上述项目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调查材料未加盖出具方公章,且“15金茂债”底稿材料存在对差异分析不充分的情形。

第三份监管函“点名”的韩卫国,则是公司债券“16东辰01”的尽职调查项目负责人。而这位的问题只有一项:

有关“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个别财务数据分析未在尽职调查底稿中留痕。

浙江证监局表示,三位当事人均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分别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三位当事人多次“共事”

资料显示,韩卫国为研究生学历,自2008年11月起任职于德邦证券;2010年11月跳槽至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任职三年后,2014年1月他成为保荐代表人;2017年10月,韩卫国“转投”瑞信方正;2020年11月加盟中泰证券,并且职级有了提升,任职于投行业务委员会。

许翔飞则是财通证券“原生”的保代。学历为本科的他,自2010年12月起任职于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历时六年,于2016年12月成为保代;2017年11月起任职于瑞信方正投资银行部,2020年11月继续“跳槽”至国都证券投资银行总部。

同为硕士学历的蔡超,可能是任职“资历”较浅,目前尚未获得保代资质。他自2015年8月起任职于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任职于国开证券投资银行部,2018年3月起任职于瑞信方正固定收益部。协会信息显示,蔡超已于2020年7月离职,目前“去向不明”。

可以看出,不晚于2010年11月,韩卫国和许翔飞就已经同在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两位共事长达七年之久;其后两人在2017年10月和11月,一前一后“共赴”瑞信方正投资银行部,又在2020年11月底几乎同时离开,日期仅隔一天。

此外,作为“后辈”的蔡超,与两位投行“前辈”在财通证券和瑞信方正均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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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逯文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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