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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防止耕地“非粮化”

新京报2021-02-03 19:07:260

原标题:防止耕地“非粮化” 农业农村部发布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新京报讯(记者田杰雄)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月3日,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保护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在新《办法》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要求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由于2005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许多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法律政策要求,农业农村部自2019年组织有关方面对其进行修订。今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这也是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部令。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办法》总则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那么,新《办法》是如何避免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粮田不种粮等问题的?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保护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提出要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新《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新京报记者田杰雄

责任编辑:薛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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