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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成区级道德模范,易产生负面“示范”作用

新京报2021-02-04 14:08:150

原标题:“老赖”成区级道德模范,易产生负面“示范”作用 | 新京报快评

道德模范评选,不能让“老赖”钻了空子。

文|佘宗明

“老赖”还能成道德模范?

政策法规说“不”,但不按规定出牌的情况偶有发生。

据新京报报道,2月3日,有网友反映,四川南充,“老赖”何志敏于2019年1月被评为“感动顺庆2018”道德模范。而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何志敏因借款合同纠纷案于2018年12月16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针对此事,3日下午,顺庆区精神文明办工作人员回应称,关于何志敏的2018年道德模范评选程序存在瑕疵,但他及时归还了欠款,不足以因此取消他“孝老爱亲”表彰。

道德模范,顾名思义,得是德为人先、行为世范,是道德标杆式存在;而“老赖”的典型特征,就是不守诚信,光失信这点,就是处在道德对立面上。二者显然难以兼容。

在此事中,当事人何志敏2018年12月中旬成“老赖”,1个多月后却被评为区级道德模范,可以说是刚被法院“拍了拍并甩出‘失信’两个字”,就被评选单位盖章认证“道德模范”。这难免让人想起,2016年“高校女教师刘伶利患癌遭开除”事件中涉事学院院长获“最具社会责任教育家”的情节,一样的“名”与“实”不符,一样的讽刺。

不道德的“老赖”被评为道德模范,于情不合,于理不容,既是对“道德模范”称号荣誉分量的消解,也会起到负面示范效应。

早在2016年11月,中办国办就曾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按照道德模范评选的一般原则与流程,在“好中选优”的遴选审批环节,有道德污点者就该被Pass(过滤)掉。“老赖”成区级道德模范,显然是某些环节失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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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当地官方也没讳认这点,坦承道德模范评选程序存在瑕疵;区委宣传部还表示,有关部门已介入调查。

只不过,官方回应中仍留了个“尾巴”:程序有瑕疵,名号不取消——他及时还了欠款,他评道德模范主要是因孝敬老人。这未必站得住脚。

首先,从时间线上讲,何志敏成“老赖”是在获评道德模范前,还款是在获评道德模范后,不能以事后性弥补否定之前的失信行为;其次,道德模范固然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型,但这不是说,只看一点不顾整体,“孝老”之瑜也难掩“失信”之瑕。当地宜依照《意见》规定,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予以撤销,而不能木已成舟后将错就错。

撤销称号之外,还要梳理程序纰漏,及时打上补丁,避免再现“翻车”。当地评选单位的说法,其实已对“问题到底出在了哪”给出了答案——“我们的程序可能有一点瑕疵,没有到法院去进行政审,但是我们其他程序都是合规的,公安局、纪委等都是(通过了)政审的。”

道德模范评选前,没对候选人有无“失信”的情况进行背调,无疑是程序性漏洞。既然中央层面已规定,“老赖”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评选,那在遴选审核阶段就该把好关。

在这方面,很多地方也有明确规定,如湖南《关于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授予相关荣誉的通知》就明确,同级文明办与人民法院之间要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共同做好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授予相关荣誉的工作。就目前看,当地有必要举一反三、引为借鉴,完善遴选审核机制。

据爆料网帖反映,当事人对外宣传时,会用道德模范的“人设”自我包装,借此招摇获利。这仍待查证。

但可以肯定的是,道德模范评选不能让“老赖”钻空子,不能成为背德之人捞取社会资本的“形象包装手段”。

佘宗明(媒体人)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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