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507092

判了!侵犯技术秘密,赔9600万元

新浪新闻综合2021-02-07 20:51:590

原标题:被判赔9600万元!

来源:江苏新闻

今天(2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的十项司法措施》,并通报了2020年年底,南京中院刚刚判决的一起因侵犯技术秘密被判赔9600万元的案件。这起案件也是南京中院目前为止,所判赔偿数额最高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

1

通过“挖人”快速非法获取技术秘密

被判赔9600万元

2020年年底,原告江南环保公司诉江苏科行环保公司等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有了判决结果。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并全部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9600万元的诉讼请求。

{image=1}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江南环保公司在环保行业特别是氨法脱硫领域,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其“脱硫除尘”技术方案,构成技术秘密。而被告科行环保公司在2016年以前从来没有涉足过此领域,却在2016年以后,通过从原告公司“挖人”等手段,快速非法获取了原告公司的技术秘密,迅速成为原告公司的直接竞争者。

{image=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周晔介绍:“被告通过不断招揽挖掘原告的技术骨干,大概达到十多人,开始非法迅速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并且在很多项目中采用了这样的技术秘密,所以南京中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且主张的9600万元的赔偿请求。”

{image=3}

本案判赔数额之高,为南京历年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判赔数额之最。

2

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南京中院今天发布的十项司法措施,第一项就指向知识产权保护。南京中院表示,将突出对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保护,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image=4}

“权利人在案件审理中,明确提出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这时候我们会明确在文书中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庭长周晔表示,“还有一种会考虑惩罚性的赔偿因素是,比如侵权人之前已经有过侵权行为,受到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处的,甚至是承担过刑事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考虑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样的赔偿数额,肯定处罚的力度更大。”

责任编辑:武晓东 SN241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